据李先生讲,此次流产对妻子身心造成重创,9月26日妻子又行产后刮宫术,至今精神恍惚、全身乏力,贫血,仍需调养。
李先生认为玛丽妇婴医院在明知妻子多年未育,人工助孕成功的情况下,在为妻子的两次查体及B超检查的过程中,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责任心差,违反诊疗常规,查体不细致、检查不认真,以致未能发现妻子为三胎妊娠的事实,丧失了在妊娠早期实施减胎手术、使胎儿正常发育的机会,这是造成妻子晚期流产以及三个婴儿死亡的直接原因。妻子在身体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时精神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故诉至法院,要求玛丽妇婴医院支付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1万元、护理费1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万元、交通费5000元、营养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2万元、丧葬费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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