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居住本省境内的适龄儿童,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免疫规划,把计划免疫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第四条 每年4月25日为全省儿童预防接种活动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第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妇联,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计划免疫工作:

(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培训;

(二)接种实施、免疫效果评价、宣传教育;

(三)有关生物制品的计划、订购、供应和销售及冷链管理。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行医、社会办医人员,应依法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不承担免疫工作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缴纳预防接种代理费用。

预防接种代理费用的缴纳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省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国家生物制品生产管理机构订购,并逐级供应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保证使用安全有效。第十条 本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以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第十一条 铁路、民航、部队等防疫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应密切配合医务人员,保证按规定时间为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和乡(镇)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定期接种。农村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集中乡(镇)卫生院设点定期接种。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暂住户口儿童的接种工作。无常住户口的儿童应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免疫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诊断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差错的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证明。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预防接种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应采取措施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第四章 经费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所用菌苗、疫苗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流脑多糖菌苗等菌苗、疫苗的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经费,在省财政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二)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等菌苗、疫苗的经费由受益者负担;

(三)应急免疫所需菌苗、疫苗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安排计划免疫经费,以及冷链运转、维修和设备配套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本省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保偿实行自愿原则。保偿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免疫捐资捐助。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责令其补种,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不查验《预防接种证》,接收未接种儿童入托、入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8〕114号)、省卫生计生委 省药监局《关于做好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的通知》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中疾控免疫发〔2018〕39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补种目的

科学、规范、稳妥、有序地开展百白破疫苗的补种工作,降低百日咳和破伤风的发病风险,切实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二、补种对象

接种过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百白破疫苗的儿童。

三、补种原则

(一)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和《补种工作的通知》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

(二)知情自愿,免费补种。按照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对应补种儿童有序开展百白破疫苗补种工作。

(三)属地管理,原接种单位补种。补种工作原则上由儿童原接种单位负责。

四、补种剂次和时间间隔

原则上,儿童接种过几剂次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应相应地补种几剂次合格的百白破疫苗。

统筹考虑补种疫苗可能发生不良反应和不补种疫苗可能发生疾病(百日咳)的风险,≤5岁儿童接种百白破疫苗累计剂次(包括不合格剂次)应≤5剂。具体如下:

(一)基础免疫(第1、2、3剂)接种过不合格疫苗的儿童

1.基础免疫只接种过1剂次不合格疫苗,且未完成加强免疫(第4剂)的儿童。完成基础免疫(前3剂,包括不合格疫苗剂次)后补种1剂,补种剂次与基础免疫第3剂间隔≥6个月,加强免疫剂次推迟至与补种剂次间隔≥12个月。

2.基础免疫只接种过1剂次不合格疫苗,且完成加强免疫(第4剂)的儿童。补种1剂,补种剂次与加强免疫剂次间隔≥12个月。

3.基础免疫接种过任意2剂次或3剂次不合格疫苗,且未完成加强免疫(第4剂)的儿童。完成基础免疫(前3剂,包括不合格疫苗剂次)后补种2剂,补种的第1剂与基础免疫第3剂间隔≥6个月,补种的第2剂与补种第1剂间隔≥12个月,原加强免疫剂次不再接种。

4.基础免疫接种过任意2剂次或3剂次不合格疫苗,且完成加强免疫(第4剂)的儿童。补种1剂,补种剂次与加强免疫剂次间隔≥12个月。

(二)加强免疫(第4剂)接种过不合格疫苗的儿童

加强免疫接种过不合格疫苗的儿童,补种1剂。补种剂次与加强免疫剂次间隔≥12个月。

(三)与其他疫苗接种的时间间隔

为避免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调查和处理复杂,补种的疫苗不得与其他疫苗同时接种,补种的疫苗与其他疫苗之间间隔≥14天。

(四)白破疫苗的加强免疫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16年版)》的要求,上述儿童6岁时需使用白破疫苗加强免疫1剂。

五、补种使用的疫苗

补种使用的百白破疫苗由省疾控中心统一调配。各市、县疾控中心及接种单位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供应管理。

六、补种工作实施

(一)成立专家组并做好联系协调

省级技术指导专家组由省疾控中心免疫所相关人员以及各市疾控主管主任、计免科长人员组成的,积极做好疫苗补种工作技术指导。同时,在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指定专人与企业对接,以保障补种所需相关经费、疫苗和注射器等物资,确保补种工作顺利实施。

(二)开展补种工作培训

省级直接对市、县级培训,县级对各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补种工作实施方案、补种对象登记内容、知情同意书等。

(三)补种对象核实和登记

接种单位通过查验辖区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核对并登记接种了效价不合格疫苗的儿童姓名、出生日期及预防接种信息,确定补种对象、补种剂次和补种时间。

(四)补种对象通知

接种单位按照百白破疫苗补种儿童摸底和补种登记表,采用常规免疫服务工作方式(如预约单、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通知儿童监护人,通知内容包括补种疫苗名称、作用、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做好补种告知和补种登记表的记录。

对于通知后没有回复和联系后仍未能接种等情况,需对告知补种对象情况进行记录。

(五)疫苗补种

补种前,接种人员应再次核实应补种儿童详细信息,复核既往百白破疫苗接种记录。同时,应询问儿童健康状况,进行补种知情告知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属于接种禁忌的受种者,不再补种百白破疫苗,也不再接种后续剂次的百白破疫苗。

2.因罹患其他疾病而缓种的受种者,待受种者身体康复且体温正常后,视情况予以补种。

3.属于慎种的受种者以及对受种者的健康状况有怀疑时,应建议其到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是否接种。

4.严格规范接种操作。接种后要留观30分钟。

5.合理安排接种人员和补种时间,做到补种现场管理有序,防止发生接种差错。

(六)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及时将补种对象的接种信息在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卡(簿)/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录入。

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

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补种疫苗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

对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通过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AEFI监测模块进行个案报告,并在“接种组织形式”选项中选择“其它”。

对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各疾控机构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妥善做好调查、诊断、鉴定和异常反应补偿等处置工作。因补种疫苗导致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及补偿费用,由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八、舆情监测

关注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分析,明确分工,由专人解答群众的问题。

九、现场指导和评估

要根据工作进度,对基层补种工作适时开展工作督导、现场指导和评估,促进补种工作有序开展。

十、时间安排

7月下旬开始现场接种阶段,市级要及时汇总本辖区补种数据,在补种工作实施后3个月内,按月将报告补种信息报送至免疫规划管理所;3个月后按季度报告补种信息。

补种工作完成后,请市疾控中心将补种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至省疾控中心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来源:河北日报责

张文宏表示这种疫苗目标已经转变,没有办法通过疫苗就完全的阻挡疫情的传播。在最开始的时候有很多网友对于新冠疫苗并不是特别的了解,而且有些人甚至以为只要接种了新冠疫苗就不会被感染,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的。新冠疫苗的接种仅仅只会降低被感染的风险,而且也会降低重症。这就是新冠疫苗的主要任务,也是新冠疫苗能够做到的地步,因此网友们在可以的情况下还是应该尽可能的去接种新冠疫苗。

正确的看待新冠疫苗

有些网友觉得接种了新冠疫苗无用,因为根据数据显示接种新冠疫苗之后被感染的比例已经高达了36%左右,这样的数据在很多人的眼中就变成了接种新冠疫苗没有任何的用处。其实网友们并不应该这样看,应该想一想有很多人确实是因为接种了新冠疫苗所以才没有被感染的,而且接种了新冠疫苗以后能够保证自己的身体机能处于一种比较健康的地步。

新冠疫苗的作用

所以接种新冠疫苗的人就算被感染了治愈的可能性也会变得更大,而且多半都不会进入到重症的阶段。其实新冠疫苗能够达到这一步已经是非常好的效果了,网友们也没有必要吹毛求疵的一定要完全杜绝新冠疫情的传播。大家对于新冠疫苗应该多一些信任,同时也应该正确的理解新冠疫苗的含义,不要以为新冠疫苗是神一样的存在。

积极接种新冠疫苗

虽然说接种了新冠疫苗之后还是有可能会被感染,但是感染的风险会大大降低,因此居民们应该积极的去接种新冠疫苗。只要自己的条件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就可以接种新冠疫苗,接种了新冠疫苗之后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千万不要想着自己接种新冠疫苗是为了他人付出一定要清楚,接种新冠疫苗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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