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3、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20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
4、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今年3月,56岁的缪细英在湖北黄石中心医院普爱院区进行了胃息肉胃镜切除手术,并接受了术后治疗。三个月后复查却被告知“手术没做,息肉还在”。复查过程中,那天给她做“手术”的医生还问她在哪里做的手术。据报道,该院普外科主任说手术确实没做,至于当时没做的原因,是因为交接过程中出了差错,管床的医生误以为做了。
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乌龙事件,给患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和伤害,患者提出赔偿要求理所应当。院方则认为患者所提的5万元赔偿太高,表示如果医院和患者谈不拢,可以到黄石医调委调解和申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不回避自己的责任。赔偿要求是高是低姑且不论,不回避责任这个表态,首先值得肯定。
医院承担责任,首先应该对“忘做手术”导致的医疗后果进行补救,并对患者造成的伤害给予补偿。在这方面,院方虽然与患者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方向是正确的——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患者的要求达到不允许私了的程度,就应该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第三方调解不成,还可以走司法途径,包括司法调解和司法诉讼等,这个处理思路也是正确的。
然而,医院忽视了一个极为重要的内容,医疗事故大致可以分为技术事故与责任事故。所谓技术事故,是由于技术不过关或受限于条件等医学技术原因导致的事故,这类事故应该以调解和诉讼为主,通常不必追究涉事医务人员的责任。
但因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管理混乱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则多属责任事故。对于这类事故,不仅要在医患之间展开调解或诉讼,而且还要追究涉事医务人员的责任。
这是两类性质不同的事故,两者不可混淆。患者搞混两者给医生造成了不小的困惑,但在这起纠纷当中,搞混两者的反而是医院,医院将本可以避免的责任事故当成技术性事故来看待,把人为因素混同成了技术因素。
对于这起事件,医院除了要采取补救措施并补偿患者外,还应该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责任,切不可把没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当成开脱责任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要针对交接班等医院管理环节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全面自查与反思。因为规则失守和管理混乱,危害的不仅是现在,还有未来,即使这次没有导致不良后果,只要不加以整改并堵塞漏洞,迟早会导致严重后果。
来源:北京青年报
从医院做胃镜说我得了胃息肉,要住院动手术,住院动手术时没找到息肉,医生说是上次误诊了,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损失。《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