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里面的行政部门:
1、院办公室:在院长领导下,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新闻发布、信息、宣传、安全、信访、维稳、保密、政务公开、后勤、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等工作;负责党务、精神文明建设、群团等工作。
2、医务科: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院的医疗工作。对全院医疗业务、医疗质量、医疗技术实施科学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院方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院方,以保障全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
3、人事科:在院长领导下,根据人事工作政策、制度和有关规定,负责人员的调出、调入。掌握熟悉干部业务水平、组织能力和政治思想情况,提出提拔、配备、使用意见。主动和有关科室研究,提出全院工作人员的考核,晋升、奖惩和调整工资的意见。
4、医保办:在院领导和医院医保管理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院医保工作的日常事务,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确保医保制度的规范、顺利的实施。
医保办日常管理工作范围:医农保病人的门诊管理、住院管理、转院管理、医疗事故管理、药品管理、特殊检查(用药)审批、超定额非常规病人审批、财务核算、计算管理等及其他与医保工作有关的事务(如医保政策宣传、解释)。
5、后勤处:负责物资采购、基建、行政、房管。
扩展资料
医务人员需要履行的行政责任
依据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而产生医事行政法律责任追究机关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追究程序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形式:
一、医事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工商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机关、环保机关等),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制裁)特征:
1、医事行政处罚是特定的卫生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
2、它是对已确定违法了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制裁。
3、医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由医事法律规范预先明确规定的,即法定性。
4、具有鲜明的惩戒性,对过去是一种制裁,对未来是一种警示。种类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等。其处罚的具体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二、医事行政处分(不能起诉,只能申诉),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适用对象和性质不同,处分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属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属内部行为处罚适用于相对人违反某种特定的医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属外部行为。
2、科处的机关不同,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和执行,处罚有执行机构决定和执行。
3、科处的形式不同。
4、法律救济不同,对行政处分不服只能通过从属机关内部申诉途径解决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院等级划分标准
卫生局。
卫生局,是地方各级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医政科、健教所、爱卫会等职能部门,分管食品卫生,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医疗事故的处理等等工作。
卫生局接受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1、限于医疗事故发生后1年内提出,逾期不受理。
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交上一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设置医院的国家之一。远在西汉年间,黄河一带瘟疫流行,汉武帝刘彻就在各地设置医治场所,配备医生、药物、免费给百姓治病。
北魏太和二十一年(公元497年),孝文帝曾在洛阳设“别坊”,供百姓就医用。隋代有“病人坊”,收容麻风病人。唐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设有“患坊”,布及长安、洛阳等地,还有悲日院,将理院等机构,收容贫穷的残疾人和乞丐等。
到了宋明年代,医院组织渐趋周密,当时,官方办的医院叫做“安济坊”,私人办的有“养济院”、“寿安院”,慈善机构办的“慈幼局”,分门别类招收和诊疗病人。
南宋理宗宝佑年间(公元1253—1258年),有个叫刘震孙的人,在广东建立过一所“寿安院”,“对辟十室”可容10人”。此外,治好了则资助之使归家,死亡了则予以掩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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