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
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女职工产假在国家行政法规定中是98天,但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法规中规定有所不同,黑龙江省是产假180天,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因此,须根据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政策性规定或地方法规的规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
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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