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
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一、目前女职工生育享受法定98天产假,延长的晚育假具体多少天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具体办法确定。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晚育假是参照原规定执行还是修改变更,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依据: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12.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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