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少于90天产假。
90天又分:产前假15天和产假75天两部分 。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休假,难产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婴儿增加产假15天。_
实行晚育者(24周岁生育第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胎生多胞胎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剖腹产产假:90天+30天(晚育)+3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155天。
产假最多15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60天。法律规定:《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支付,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产假98天,另按各地规定产假;假期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x0d\x0a\x0d\x0a一、产假\x0d\x0a女职工产假有基本产假和延长产假组成。基本产假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适用于全部女职工,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延长产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适用于合法生育的女职工,各地规定不一,一至三个月不等。\x0d\x0a\x0d\x0a二、产假待遇\x0d\x0a女职工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高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发给。\x0d\x0a\x0d\x0a国务院\x0d\x0a《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x0d\x0a\x0d\x0a\x0d\x0a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x0d\x0a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x0d\x0a\x0d\x0a\x0d\x0a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x0d\x0a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x0d\x0a\x0d\x0a《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0d\x0a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x0d\x0a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x0d\x0a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x0d\x0a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x0d\x0a\x0d\x0a《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0d\x0a第三十七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x0d\x0a(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x0d\x0a(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x0d\x0a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x0d\x0a第三十八条妇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