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检查肝功。
《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规定
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取,既往有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等病史,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符合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脾大由于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伤寒造成者),可以录取。
健康体检的程序一般是在空腹的前提下完成抽血化验(包括血常规、血生化、血免疫、肿瘤标志物、激素、微量元素等项目)和腹部超声检查。
化验室检查:抽血作生化指标检查时,应在早餐前抽空腹血,这样查出的结果较为准确。尤其是检查肝功、血糖、血脂等项目,对于空腹的要求更为严格。
扩展资料抽血要求
末梢血主要有耳垂取血和指尖取血两个部位,婴儿可在脚后跟取血。耳垂取血痛感较轻,但取血量较少,特别是耳垂较小的人比较难于取血。指尖取血痛感较明显,但采血量较多,特别是对于血常规化验,可得到较为稳定的测定结果。
采血前应将皮肤清洗干净。在冬季寒冷的室外进到室内后不要立即取血,应使身体暖和以后,特别是应使采血的耳垂和手暖和起来。在采指血前不要用热水烫手,保持手指干燥,如指尖有伤口、甲沟炎、红肿或皮肤病应避开使用此手指。指尖采血一般用无名指,因无名指刺破后不会影响手的日常生活功能,当然也可用中指或食指,无特殊区别。采耳垂血时应将耳垂上的耳环等挂饰物取下,采血后不要立即挂上。
采血后应用消毒棉块或其他消毒止血物品压紧针刺破处,当伤口凝固后,要缓慢取下棉球,以免伤口的再次出血。不要触及脏物,不要立即浸水洗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等学校招生健康检查标准及执行细则》
司机如果在路上被交警拦下并且用检测仪发现了疑似 醉驾 的请款就会被带到相关的医院进行血液的检查,但是有的司机认为自己没有喝酒却在检测的时候发现护士抽血的时候用的是酒精消毒,这就意味着血液里就肯定会添加酒精的成分。那么,醉驾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吗? 醉驾抽血使用酒精合法吗? 醉驾进行检测时使用酒精很容易污染结果,所以应该是程序上的违法,根据非法 证据 排除,就不能将最后的结果作为定罪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验: (一)检验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正确性的(二)检验单位或者机构、检验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三)检验结果明显依据不足的(四)检验人故意作虚假检验的(五)检验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污染的(七)其他应当重新检验的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重新检验,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检验人。 相关知识: 醉酒驾驶 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 通常来讲,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数量比较少,但是,越是以少量的证据来证明一个特定的事实,并要求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就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对于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审查除要遵循各类证据的一般审查方式、方法外,还需要对其中的特定要素进行重点审查,以确定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进而考察其证明力,以及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上述问题涉及证据审查顺序,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证据审查顺序对证据审查没有实质性意义,因为刑事案件的办理要求全面审查证据,作为一名案件承办人不可能只审查部分证据,或者只审查部分证据就评价案件事实成立与否。其实不然,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案件确实应当遵循审查顺序,相对而言,应当首先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和鉴定意见。 血样提取登记表的审查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血样提取必须是在醉酒驾驶人被查获以后的合理时间,这里面可能存在的问题是:血样提取的时间点如果与公安人员将醉酒驾驶人从被查获的地点带到提取血液的地点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一定要引起特别注意。如果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定要严格审阅,保证醉酒驾驶人不脱离录像监控范围内如果没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要求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审查其说明是否合理在讯问 犯罪嫌疑人 时,也应着重讯问这一过程。关于时间节点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所带来的风险主要是: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的人是否同一、是否有人为稀释酒精的行为。 2.血样提取的地点。血样提取的地点一般应当是医疗结构,目前,尚未遇到公安机关自行提取醉酒驾驶人血液的情况。当然,如果公安机关配备了相关的设备和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取,只不过在审查时,与在医疗结构提取血液相比,程序性要求更高一些,至少同步录音录像和见 证人 要具备其一。 3.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制作血样提取登记表时,要预先登记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在提取血液后,会要求被提取血液人签字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情况:其一,被提取血液人的签字笔迹与收集在卷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笔迹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其二,被提取血液人不能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情况。针对第一种情况,务必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侦的全部同步录音录像,以确定醉酒驾驶人与被提取血液人是否同一。针对第二种情况,一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提取血液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没有录像,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血样提取要求两名以上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5.操作人员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要求医疗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人作为操作人员,如医生、护士等,并要求上述人员在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名。 6.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是否含有酒精是问题的关键。目前,医疗机构基于诊疗行为的不同,所使用的消毒液种类繁多,常见的有生理盐水、碘伏、安尔碘、酒精等。如果在提取血液的时候使用了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则违反了血液提取的程序性规定,系提取程序违法,提取程序违法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即使使用含有酒精的消毒液消毒,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的影响也不会很大。实际上,如果评价对鉴定意见有没有影响,从微量物证角度来讲肯定会有,至于有多少,目前,还没有见到科学的评价标准但是,这种思维方式略显狭隘,其影响多少不是问题的实质所在,问题的实质在于其违反了程序性规定。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对该血样进行含量鉴定。通常认为,这样的案件是不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提起 公诉 的条件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该问题,就证据而言是无法救济的,但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7.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通常符合鉴定要求的血液样本要求血液不能凝固,提取后血液不凝固的方式总体来说在操作上有两种方式:其一,提取血液后添加抗凝剂其二,直接使用真空抗凝管盛装。一份凝固的血液样本是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未采取抗凝措施的血样检材或者使用了促凝管盛装的血样检材,血清和血浆会分离,在分离后,会影响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如果出现该种情况,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对该样本进行鉴定。实践中,也有鉴定机构对该血样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意见会标注“参考”字样。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提取血液样本没有采取抗凝措施的案件,就证据而言是无法救济的,就案件而言,可以直接评价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8.在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时候,必须登记记载盛装血液的容器标号及名称。要特别关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编号,该编号要与鉴定委托书、接收检材回执所记载的盛装检材容器的编号相一致。同时,通过审查盛装容器的名称,可以判断该容器盛装血液是否符合规定。例如肝素钠抗凝管,在重庆地区使用较多,是符合规定的。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则可以直接判断为不符合规范性要求。 综上所述,其实医院在接到帮助交警检测司机的血液的时候就应该遵从原有的标准化程序进行抽样检测而不是随意地像平时一样,否则就非常容易影响到结果的正当性和客观性。这样是合乎规定的。微量酒精皮肤消毒后数秒就可挥发,不会影响酒精检测。醉驾抽血用酒精擦拭这完全不会对血液检测的结果产生任何的影响的,因为用酒精擦拭这是仅限于我们皮肤表面的酒精度,和测量血液里面的酒精度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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