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福建省产假:158-180天(计生条例尚未细化规定,什么情况适用158天,什么情况适用180,故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卫计委)。福建陪产假:15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修正的法#律规定,福建省产假时间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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