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始建于1907年,迄今已有97年的历史。日俄战争后,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抚顺的煤炭资源,设立了“抚顺采炭所”,成立了“千金寨诊所”。之后,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接管了抚顺采炭所,将千金寨诊所改称为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大连病院抚顺千金寨分院”。1907年10月将该院划归采炭所管辖,改称“抚顺炭矿病院”。1926年开始大规模扩建本院。两年后,医院已开设床位600张,设有内、外、妇、儿、皮肤、耳咽、眼、口腔等9个临床科室和病理、放射线等医技科室,并在各矿开设诊所。附设了看护妇养成所(即抚矿卫生学校的前身)。虽然当时规模很大,但它是为帝国主义服务的,被奴役的中国矿工根本没有什么医疗保障。
1945年东北光复,次年医院被国民党接管更名为“抚顺煤矿医院”,同年10月改称“抚顺矿务局医院”。1948年抚顺解放,抚顺矿务局接管了“抚顺矿务局医院”当时有床位200张,职工400余名,是当时抚顺地区规模最大,设备最好,技术水平最高的唯一一所大型综合性医院。
1959年1月,抚顺矿务局医院改称“抚顺市中心医院”,1962年7月抚顺市中心医院恢复原名称“抚顺矿务局医院”,1968年8月,医院成立革命委员会,正常的医疗秩序被破坏,医院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医院通过全面改革,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得以恢复并逐渐步入正常轨道。1985年8月,为加强对厂矿医院的业务指导,抚顺矿务局医院改称为“抚顺矿务局总医院”,医院拥有床位700张,职工1291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74人,临床科室21个,医技科室6个。
1987年3月10日,总医院被确定为能源部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医疗技术服务中心,1991年6月26日被命名为东煤公司中心医院。1987年9月18日,1994年7月1日,抚顺市脑血管病研究所,抚顺市创伤外科临床研究所分别设在这里。1986年9月27日,1988年7月21日分别成为中国医科大学和华北煤炭医学院教学医院。1988年机构调整,分别将科教科、基建科从医务处和行政科分离出来,成立了中心化验室、新生儿等科室。同年5月,医院正式实行院长负责制。1992年第一批被评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同年设立改革办公室、信息科、车队和供应中心。1993年2月组建肿瘤内科,9月成立男性科,12月设置整形美容科。1994年医院拥有医务人员1013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115人,中级职称244人。1995年医院成立审计科、计算机中心和手显外科。组建生活服务公司,将总务科、基建科纳入其中。1996年医8月28日市120急救中心在本院设立急救站。1998年将局预防保健中心与总医院合并。2001年4月成为抚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2001年11月改制为抚顺矿业集团总医院,保留抚顺矿务局总医院为第二名称。2002年8月16日我院最高建筑,新外科大楼投入使用。2003年9月,医院成为中国医科大学第七临床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完成了门诊楼、综合楼的内部装修和布局调整,修建了一些辅助设施,基本完成了院内环境整体改造。2004年11月国家矿山救护抚顺分中心设在这里。
矿务局医院归入煤矿公司后,这几年盖了不少楼,进了很多设备,而且还把附近医院很多知名大夫都挖了过来。门口路过,你看每天那车多的,就知道效益很好了,现在矿务局医院的效益比四院都强。
具体待遇还得看你从事的工作和职称职务。
详细不了,你是临时工啊,后勤一般人员,行政领导,管器械的,管药的,护士,大夫,什么科的大夫,收入还有明面上的和看不到的都不一样啊,没法具体。一般说同样的岗位肯定是远好于别的医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事业发展,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心身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开办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均适用本办法:(一)卫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
(二)工业及其它部门所属医疗机构;
(三)集体、个体医疗机构;
(四)部队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部分;
(五)其它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或组织。第三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办各类医院、门诊部及各种医疗咨询服务站、点的审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办卫生所、医务室及个体诊所的审批;
(二)医疗机构及医疗活动的管理,按机构审批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委托市企事业医院(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卫生工作者协会对全市企事业医院(所)和集体、联合、个体医疗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收费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罚。第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恪守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和《抚顺市医德规范实施细则》,加强医德修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群众的监督。第二章 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 开办医疗机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计划部门批准,并交验有关证件(个体开业应出具书面申请),申领《医疗执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医疗执业许可证》每年验讫一次。第六条 开办医疗机构的条件。集体、个体和私营医疗院、所按《辽宁省集体、个体和私营医疗院、所管理办法》执行。卫生部门所属及企事业医疗机构按《辽宁省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执行,其中企事业医疗机构并按下列标准掌握:
(一)职工人数不足300人的单位设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二)职工人数301-3000人的单位设卫生所,配备医、药、护三类人员,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三)职工人数3001-5000人的单位设卫生所或门诊部,配备医、药、护、检验、放射线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所或门诊部的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科室设置、医疗器械装备,必须符合《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原则》;业务用房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四)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的单位设职工医院,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院址必须符合卫生学要求;
2、设置病床不小于20张,每张床配有相应的病床单元服务设施(包括床头桌、凳、被服、暖瓶、脸盆等);
3、医院应明显划分出门诊、病房和医技科室的地域,且布局合理;综合性医院须设有内、外、妇、儿和急诊科;
4、有与医院床位数相适应的房屋建筑,其中每床所占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床所占病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5、具有开展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诊断抢救及消毒用的器械装备和药品,并提供固定、连续的保障医疗、护理、急诊、预防和保健服务的仪器装备;
6、按卫生部规定的人员编制要求,配备有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不低于1:0.7;卫生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总数的75%以上;医师数不少于卫生技术人员的25%,其中主治医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医师总数的40%;
7、能提供为病员生活服务的保障设施;
8、有基本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卫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医院的等级评审,按卫生部制定的《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执行(专科医院参照执行)。第七条 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医院可以开设分院。开设分院必须依靠本单位的人员、资金、设备,并对分院医疗服务质量负责。主体医院未投入人员、资金、设备的医疗机构不得以其分院的名义开展医疗业务活动。
院际间建立的医疗协作联合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必须以医疗技术协作为宗旨,应互惠互利,注重社会效益。第八条 医疗机构迁移、歇业、停业、扩建、增床、减床及扩大诊疗项目等,需提前一至二个月,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医疗机构聘用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须将所聘人员职称、学历、专业等有关证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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