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金计算办法:
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是统一的3000元。
生育保险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的,按照单位上年度平均社保缴费基数发放,
顺产的3个月,晚育 1个月,剖宫产或难产 0.5个月,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宝宝 1个月。
例如,顺产晚育的是4个月,剖腹产晚育的是4.5个月。
扩展资料: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3、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1、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 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
(2) 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
(3) 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三个月内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生育津贴一、生育津贴计算
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1、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2、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生育津贴发放
1、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2、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3、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4、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扩展资料:
根据《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生育政策但妊娠后流产的。
拟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妇女,应当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前,办理上海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社局-关于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计划内生育二胎的, 产假 和 生育保险 待遇视同第一胎。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二胎”也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因为生育津贴是与产假时间挂钩的,这就意味着,生二胎的 女职工 会少30天的津贴。 生育 医疗费 补贴金额: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