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下内窥镜不好使什么原因呢

手机下内窥镜不好使什么原因呢,第1张

先端弯曲部的故障

一、镜面出现了缺口、破裂及磨损

原因分析:

1、镜面缺口、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内镜先端部与周围坚硬物体发生碰撞,货先端部坠落至地板,导致镜面玻璃的破碎。

2、内镜在清洗消毒内清洗时,先端部与清洗槽多次接触造成磨损。

预防方法:

1、台车侧面增加海绵垫及防水胶垫,减少与台车的碰撞。

2、在清洗槽增加保护垫,避免碰撞及磨损。

二、镜面模糊不清

原因分析:

物镜表面被清洗消毒残留污垢物覆盖

预防方法:

用纱布蘸酒精反复清洗镜面。

注意:使用纱布清洁的时候需要注意水气喷嘴方向,以免纱布堵塞水气喷嘴。

三、喷嘴堵塞,不能正常送水及送气

原因分析:

在内镜使用中,由于腔内充气膨胀,造成内镜管道内气压低,以及毛细血管作用,导致粘液或血液等进入水气通道。加上水气管道狭小,不易清洁,长期积累导致喷嘴堵塞。

预防方法:

1、加强床旁清洗,从病人体内取出内镜后,先反复送水、送气冲洗管道。

2、使用纱布清洗先端头时,不要正对喷嘴擦拭。

3、每次清洗使用水枪或者50ml注射器注水清洗。

四、弯曲橡皮出现针孔

原因分析:

1、先端部与导光接头部重叠,导光接头部的金属部件导致弯曲橡皮的损伤

2、内镜与其他医疗器械一起放置。

预防方法:

1、清洗消毒内镜的时候,内镜要整齐有序的盘放在清洗消毒槽内,避免镜身的重叠。

2、不要把内镜和其他金属器械一起放置,避免金属器械损伤内镜表皮。

五、弯曲部变形

原因分析:

清洁内镜先端部用力过大导致钢网组件脱落、变形。

预防方法:

使用纱布沿镜身清洁,勿强行弯曲、用力过度。

六、弯曲部褶皱、变形

原因分析:

胃镜检查的时候,病人口垫脱落或吐出,咬坏插入管、

预防方法:

医护人员术中保护好病人嘴里的咬口垫,防止病人吐出咬口垫,建议使用带松紧带的咬口垫。

使用劣质口垫可能导致病患轻易咬坏口垫或口垫内镜不光滑刮伤内镜。

插入管故障

一、内镜表面出现黄垢

原因分析:

没有进行有效的床旁清洗,未使用酶洁液清洗内镜。胃镜检查后,内镜表面会粘附有病人的血液和胃内有机蛋白质,蛋白质与戊二醛接触会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结晶粘附于胃镜表面,一旦形成,很难去除掉。

预防方法:

1、内镜检查完毕以后,要立即在床旁对插入管进行清洗,用酶洁液纱布擦掉插入管表面的粘液,去除大部分的血液和有机蛋白质。

2、使用酶洁液清洗内镜,酶洁液能分解胃内有机物蛋白质,防止蛋白质与戊二醛接触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结晶。

3、使用酶洁液清洗内镜以后,还要使用流动清水彻底清洗内镜,防止残留的蛋白质与戊二醛发生化学反应形成结晶。

二、导光束这段,亮度不足

原因分析:清洗消毒内镜时,内镜盘圈角度过小,很容易这段内镜的导光纤维和导光束。

预防方法:

内镜盘圈的直径不能小于12cm。

三、插入管变形,出现褶皱

原因分析:内镜操作过程中,护套部过度弯曲。

预防方法:

内镜操作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内镜护套部伸直,避免过度弯曲。

四、钳道的损伤

原因分析:

1、钳子管道内释放枕头;

2、内镜先端部过度弯曲时强行插入注射针、活检钳等附件;

3、活检钳钳瓣张开的情况下插入或者拔出活检钳;

4、使用变形等质量不合格的活检钳;

5、插入管弯曲角度太大后使用活检钳等附件。

预防方法:

如在使用附件时感觉到异常阻力,请立即停止操作并查找原因:

1、避免在内镜钳道内释放枕头或活检钳,一定要等枕头或活检钳从钳道内伸出以后,才能释放针头和打开活检钳钳瓣;

2、插入活检钳、注射针的时候,应将内镜先端部处于放松的直线状态,便于活检钳、注射针等器械顺利通过;

3、避免使用变形等有质量问题的活检钳和其它治疗器械;

4、使用活检钳等附件时,切勿弯曲插入管。

操作部的故障

一、遥控按钮裂口、漏水

原因分析:

1、内镜操作部与导光插头部重叠,导光插头部的金属部件损伤遥控按钮。

2、清洗、拿取内镜时,内镜操作部与周边物件发生碰撞。

预防方法:

1、清洗消毒内镜的时候,内镜要整齐有序的盘放在清洗消毒槽里,避免镜身的重叠;

2、正确的握姿能避免内镜与周边物件发生碰撞。

二、吸引按钮漏水,不能正常吸引;吸引座出现缺口

原因分析:

刷洗内镜管道的时候手法不正确,清洗管道的附件对吸引座造成了磨损或0环磨损。

预防方法:

使用正确的手法刷洗内镜管道,应该用我们的手指护住吸引座呈水瓶方向抽出清洗附件,避免附件对吸引座的磨损。

当按钮出现卡涩的时候,需要及时涂抹硅油。

电气接头部的故障

一、电气接点腐蚀、电气连接部浸水

原因分析:

1、清洗消毒内镜的时候没有戴防水帽;

2、清洗消毒以后没有对内镜进行有效的干燥处理,内镜电气接点还是湿润的就与主机连接。

预防方法:

1、清洗消毒内镜的时候务必要戴上防水帽,并检查防水帽是否完好;

2、清洗消毒后要对内镜进行有效的干燥处理,要把内镜电气接点完全吹干以后才能与主机连接。

内镜清洗消毒步骤

一、床旁清洗

1、从体内退出内镜后冲水、气,以保证水气管道通畅。

2、使用酶洁液对内镜插入管进行清洗。

二、侧漏

使用侧漏器与内镜侧漏口连接,并充气侧漏,将内镜全浸泡于清水中,使用30ml注射器向吸引和水气管道内注水,以排除管道内气体;缓慢打角度,并反转镜身检查有无连续性气泡冒出。

三、水洗

使用净化后的流动水清洗内镜,向内水、气、钳道和吸引管道注水。

四、酶洗

使用酶洁液灌注和浸泡内镜

五、清洗

使用净化后的流动水清洗内镜,向内水、气、钳道和吸引管道注水。

六、干燥

使用高压气枪将内镜表面及管道吹干。

七、消毒

使用2%碱性戊二醛浸泡消毒20分钟以上,支气管镜消毒40分钟以上,特殊病例建议放在每天最后做并进行整晚浸泡消毒。

八、清洗

使用净化后的流动水清洗内镜,向内水、气、钳道和吸引管道注水,以将内镜中的2%碱性戊二醛清洗干净。

九、干燥

使用高压气枪将内镜表面及管道吹干,防止细菌膜的生长。

十、存放

将内镜存放入镜柜,防止内镜存放时过度弯曲。

漏水检测对于故障预防的重要性

1、侧漏是我们及时发现内镜漏水,防止内镜发生严重故障的有效措施,内镜漏水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轻则引起内镜内部的腐蚀、生锈、甚至CCD的烧毁等,带来高额的维修费用;重则引起院感等不良后果。

2、我们应该养成侧漏的习惯,在内镜使用前和使用后,都应该进行侧漏,一旦发现漏水,立即停止使用,及时送修。

常见故障的排出方法

故障一:监视器无图像

故障原因

1、监视器图像输出通道设定不正确

2、连线松脱

排出方法

1、显示器上设定正确的图像输出通道

2、重新插拔显示器及主机连线,并固定

故障二:视野和图像亮度不正常,太暗或太亮

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

1、光源亮度水瓶设定不当——调整光源亮度水平;

2、修改平均测光和峰值测光模式

3、使用AUTO(自动)亮度调节模式

4、灯泡老化,亮度不够——更换灯泡

5、导光束断裂或者导光纤维断裂过多——送修

故障三:视野和图像颜色不正常

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

1、白平衡设定不当——重新设定白平衡

2、色调设定不当——正确设定主机及监视器色调

故障四:送气压力不足,难以膨胀胃肠腔

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

1、喷嘴/送气管堵塞——清洗、疏通管道

2、送气/送气按钮密封不良——更换送气/送水按钮上的密封橡皮圈

3、吸引按钮密封不良——更换吸引按钮上的密封橡皮圈

4、钳子管道开口阀密封不良——更换钳子管道开口阀

5、水瓶盖密封不良——更换水瓶密封圈

故障五:吸引力不足

故障原因及排除方法:

1、吸引按钮破损、密封不良——更换吸引按钮

2、钳子管道开口阀密封不良——更换钳子管道开口阀

3、吸引管道堵塞——冲洗、疏通吸引管道

4、吸引泵压力设置不当——正确设置吸引泵压力

主机的保养

主机的维护保养

1、保持清洁、湿度适中的使用环境;

2、保证良好的电源供给,建议使用带稳压功能的UPS;

3、保证良好的保护接地;

4、配备计算机工作站系统,必须给计算机配置隔离净化电源或UPS电源,以保护主机电路板不被漏电烧毁。

主机使用中可以发现的问题

1、灯泡需要多次点火才能点亮,而且亮度很低;

2、气泵工作时声音很大,出气量小;

3、多条内镜都出现色彩不正常,更换显示器也不能解决。

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中文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外文名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heavy injury of human body

类    别

标准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地    区

中国

目录

1 标准

2 总则

3 肢体残废

4 容貌毁损

5 丧失听觉

6 丧失视觉

7 功能丧失

8 其他损伤

▪ 颅脑损伤

▪ 颈部损伤

▪ 胸部损伤

▪ 腹部损伤

▪ 骨盆部损伤

▪ 其他损伤

▪ 其他损伤

▪ 附则

标准

编辑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通知

司发[1990]0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局)、司法厅(局):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试行以来,在重伤的法医学鉴定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现将司法部根据各地司法机关的意见修改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标准,正式施行。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1990年3月29日

总则

编辑

第一条 本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委托、聘请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时,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调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保守案件秘密。

第五条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肢体残废

编辑

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十六)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十七)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

转畸形;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容貌毁损

编辑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 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 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 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 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舍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丧失听觉

编辑

第十七条 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第十八条 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

编辑

第十九条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第二十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功能丧失

编辑

第二十一条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复视,影响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第二十四条 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第二十五条 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第二十六条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6〕。

第二十七条 女生两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能力。

第二十八条 肾损伤并发肾性高血压、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二十九条 输尿管损伤留有狭窄致使肾积水、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条 尿道损伤留有尿道狭窄引起排尿困难、肾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一条 肛管损伤致使严重大便失禁或者肛管严重狭窄。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致使骨盆腔内器官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三条 子宫、附件损伤后期并发内生殖器萎缩或者影响内生殖器发育。

第三十四条 阴道损伤累及周围器官造成瘘管或者形成疤痕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五条 阴茎损伤后引起阴茎缺损、严重畸形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三十六条 睾丸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殖能力。

其他损伤

编辑

第三十七条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颅脑损伤

第三十八条 头皮撕脱伤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并伴有失血性休克;头皮损伤致使头皮丧失生存能力,范围达头皮面积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条 颅盖骨折(如线形、凹陷、粉碎等)伴有脑实质及血管损伤,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硬脑膜破裂。

第四十条开放性颅脑损伤。

第四十一条 颅底骨折伴有面、听神经损伤或者脑脊液漏长期不愈。

第四十二条 颅脑损伤当时出现昏迷(30分钟以上)和神经系统体征,如单瘫、偏瘫、失语等。

第四十三条 颅脑损伤,经脑CT扫描显示脑挫伤,但是必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四条 颅脑损伤致成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者脑内血肿。

第四十五条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第四十六条 颅脑损伤引起颅内感染,如脑膜炎、脑脓肿等。

第四十七条 颅脑损伤除嗅神经之外引起其他脑神经不易恢复的损伤。

第四十八条 颅脑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

第四十九条 颅脑损伤导致严重器质性精神障碍。

第五十条 颅脑损伤致使神经系统实质性损害引起的症状与病征,如颈内动脉--海绵窦瘘、下丘脑--垂体功能障碍等。

颈部损伤

第五十一条 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二条 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推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第五十三条 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第五十四条 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第五十五条 胸导管损伤。

第五十六条 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第五十七条 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胸部损伤

第五十八条 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第五十九条 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条 胸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

第六十一条 胸部损伤致成纵隔气肿、呼吸窘迫综合征或者气管、支气管破裂。

第六十二条 气管、食管损伤致成纵隔炎、纵隔脓肿、纵隔气肿、血气胸或者脓胸。

第六十三条 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

第六十四条 胸部损伤致成脓胸、肺脓肿、肺不张、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或者支气管食管瘘。

第六十五条 胸部的严重挤压致使血液循环障碍、呼吸运动障碍、颅内出血。

第六十六条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腹部损伤

第六十七条 胃、肠、胆道系统穿孔、破裂。

第六十八条 肝、脾、胰等器官破裂;因损伤致使这些器官形成血肿,脓肿。

第六十九条 肾破裂;尿外渗须手术治疗(包含肾动脉栓塞术)。

第七十条 输尿管损伤致使尿外渗。

第七十一条 腹部损伤致成腹膜炎、败血症、肠梗阻或者肠瘘等。

第七十二条 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

骨盆部损伤

第七十三条 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第七十四条 尿道破裂、断裂须行手术修补。

第七十五条 膀胱破裂。

第七十六条 阴囊撕脱伤范围达阴囊皮肤面积百分之五十;两侧睾丸缺失。

第七十七条 损伤引起子宫或者附件穿孔、破裂。

第七十八条 孕妇损伤引起早产、死胎、胎盘早期剥离、流产并发失血性休克或者严重感染。

第七十九条 幼女外阴或者阴道严重损伤。

其他损伤

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第八十一条 脊髓实质性损伤影响脊髓功能,如肢体活动功能、性功能或者大小便严重障碍。

其他损伤

第八十二条 烧、烫伤。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入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三条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四条 电击损伤伴有严重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五条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八十六条 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脑、心、肺等重要器官内。

第八十七条 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者感染性休克。

第八十八条 皮下组织出血范围达全身体表面积百分之三十;肌肉及深部组织出血,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严重功能障碍。

第八十九条 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症。

第九十条 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

第九十一条 各种原因引起呼吸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并伴有并发症或者遗留功能障碍。

附则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八十五条的损伤,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

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第九十三条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第九十四条 本标准所说有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第九十五条 本标准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第九十六条 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作出鉴定尚未判决的,仍适用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3月29日

来自百度百科,望采纳  搜文网

(一)发病原因 十二指肠损伤主要有2大原因,即腹部外伤与医源性损伤。前者分为闭合伤和开放伤2大类。后者常因内镜检查和治疗以及右半结肠切除术、胆囊切除术、右肾切除术等手术时误伤所致。 因腹部挫伤所致闭合性十二指肠损伤的机制一般认为是外力直接将十二指肠管挤压于腰椎椎体上而造成。受伤部位以十二指肠降部为主。在十二指肠、空肠交界处,十二指肠处于固定位置,而与之相连的空肠则游离,受伤时空肠上端被突然扯动时,所产生的剪力造成十二指肠远端处的破裂。也有人认为十二指肠空肠曲为锐角,受伤时如幽门括约肌紧闭,十二指肠即有可能成一闭襻,外力作用于肠管使腔内压力骤增,促使肠管爆裂。 (二)发病机制 十二指肠所受外力的程度不同,可表现出不同类型的损伤: 轻者为肠壁挫伤形成血肿,十二指肠之间血肿可能存在于黏膜下、肌肉内或浆膜下,以浆膜下最多见。较大的血肿可阻塞十二指肠,临床上出现高位肠梗阻症状如呕吐胆汁,导致脱水和电解质紊乱。 重者则破裂穿孔,由于十二指肠前半部在腹腔内,后半部在腹膜外,故其破裂穿孔可以发生在腹腔内,亦可发生在腹膜外。发生在腹腔内的破裂穿孔,因肠内容物大量溢入腹腔,而引起腹膜炎,临床症状和体征均很明显发生在腹膜外的破裂穿孔,则造成腹膜后间隙感染,临床症状和体征不明显或延迟出现,胰腺与肝胆管因其解剖关系常合并损伤。部分病例可损伤十二指肠大血管而致大出血。以上诸多原因均可导致病人发生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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