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晚婚晚育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国家法定婚假为3天,产假为98天,各地方因政策差异可能高于国家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的规定。我国目前已经取消晚婚晚育假,及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制定了延长生育假、配偶陪产假奖励等具体的政策措施。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来做出具体规定。因此,现在不存在晚婚晚育假期的说法。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夫妇,可享受3天婚假,即便是晚婚也只有3天婚假。只要符合政策内生育的,不论早晚生育,都可享受当地最新规定的产假及陪产假待遇。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3天产假。
晚婚晚育假多少天,全国各地规范不一。全国各地晚婚假总日数10-30天。女性达到23岁之上初婚为晚婚,男性达到25岁之上初婚为晚婚;女性晚婚生孕或24岁之上生孕第一个儿女的为晚育。中国公民晚婚晚育的,本地市人民政府应提供适度照料。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员工推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提升婚假18天;推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3个月)外,提升产假3个月,提供其另一半护理假1个月;婚假、产假、扩理假期间视作出勤率。
在享有之上要求假期间的薪水照发,薪资福利不会改变,不影响考勤管理、考评和晋升、晋升、涨薪。农户晚婚的,免去夫妻双方一年的义务工;晚育的,免去孕妇1年乡村义务工。晚婚晚育是符合国家未来发展的一种发展趋势,在2014年全新颁布的产假要求中,针对晚婚晚育产假进行了什么规范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现阶段,我们国家并没颁布针对晚婚晚育的产假要求。可是在全国各地的一般产假要求含有尤其明确提出一条要求是对于晚婚晚育的。
晚婚晚育的产假规定了给与晚育的女性附加的假日,对产假期内的工资待遇、工资发放方法等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晚婚晚育人员必须好好地了解一下。一般选择顺产孕妇的产假是98天,我国针对晚婚有附加15天的婚假,那样针对晚育,2014年新施行的产假要求中是不是也是有绩效工资的要求呢?晚婚晚育的产假到底是多少天呢?
晚婚晚育的产假是在一般孕妇的98天前提下,附加提升30天的假日。因此晚婚晚育者最少具有128天假日,给予男性7天的看护产假。可是,晚育产假要在98天产假后持续采用。此外,假如有特殊情况、比如孕妇难产等,能够适度再增加15天假日。不论是休婚假、丧假或是产假,大家在申请办理假期的时,安排好自已的工作中,写好审批单,那样在假期的过程中就可以不用在管工作上的事儿。并且现在的产假增加了,针对在职人员的产妇而言,是一件特别开心的事,能有多一点的时间陪伴自已的小宝宝。
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几天的假期
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几天的假期,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比法定日期晚了结婚就是晚婚。下面来看看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几天的假期。
晚婚晚育可以享受几天的假期
晚育可享受的假期: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温馨提示法定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根据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的假期,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晚婚晚育的奖励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即以上持一孩《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晚婚晚育的奖励:
1、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14日
2、晚育的'职工,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3、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相关的法律依据:
《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晚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增加的婚假、产假应当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连续使用,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晚婚晚育的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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