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开具收入证明用于:
1、办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困难人员住院补助、困难人员肾移植住院救助
2、精准帮扶(困难帮扶、金秋助学)、申请法律援助
3、申请植入人工耳蜗救助
4、办理低保与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
二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用于:
1、民族成份更改
2、办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医疗账户销户
3、办理工伤认定
4、办理住房保障、房屋交易
5、办理因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6、享受无偿受赠房屋税收减免
7、办理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更名
8、开立、变更个人银行账户,更新个人信息
三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用于:
1、申请助学金、自强助学金
2、申请红十字会人道救助
3、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伤者报销治疗费用
4、申请疾病应急救助
法律依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设立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二条 十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应当设立街道办事处;十万人口以下五万人口以上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如果工作确实需要,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五万人口以下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一般地不设立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须经上一级人民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地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的任务如下:
(一)办理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设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简和管辖区域的大小,设干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一人。 街道办事处共设专职干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妇女工作的干部一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干事都由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
第六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的各工作部门,非经市、市辖区的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的办公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由省、直辖市的人民委员会统一拨发。
街道办事处可以出据家庭居住成员情况证明,但要证明婚姻状况需要到当到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所在的老居住户且年龄偏高了,经居民委开具,街道办再盖章确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证明作用。但要严密有效还须民政局出具,或居民委开具,街道办,民政局再盖章确认就完备了。
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应
以南京市为例:
首批社区(村)证明类盖章事项准入目录
1、证明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险房翻建)的情况。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出函,社区知晓情况下,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
3、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送养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4、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
5、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6、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7、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由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认可。
8、农村地区户口分户,由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9、证明系列天使基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现实状况。
扩展资料
社区(村)证明类盖章事项不准入目录:
1、公墓安葬证遗失补办,证明该承办人在本社区居住。
2、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的骨灰需要带回原籍安葬,证明该居民在本社区居住,但祖籍在异地。
3、居民个人申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树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属街道(含社区)盖章证明情况是否属实。
4、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查明人员身份、亲属和财产关系的证明。
5、证明申请人拟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6、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涉及多部门)无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的,证明申请人实际拥有房屋并居住。
7、疑难户口,需社区(村)配合调查的,证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状况和自然状况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南京公布首批社区证明类盖章事项准入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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