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
临震应急期有一定的时限。一旦预期的地震发生,临震应急期随即结束,地震应急工作转为震后应急阶段。
临震应急是指政府发布了地震临震预报后,地震发生之前在预报区采取的紧急防御行动和措施。
临震应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使财产、重要设施不受或少受损失,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大。1975年2月4日辽宁海城7.3级地震前成功地发布了临震预报,并采取了有效的临震应急,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证明临震应急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地震临震预报的发布,预报区立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实施地震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避震和紧急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保护重要设施不受或少受损失。
一、临震应急的特点
临震应急是在发布地震临震预报之后所采取的紧急行动,与其他地震应急尤其是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的应急反应相比,更为复杂,更具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工作内容比较复杂
临震应急既要考虑震前的应急防御问题,又要考虑震后快速反应、紧急救援以至救灾问题,还要考虑地震虚报引起的社会问题及其消除措施。
2.实际效果存在风险
临震应急是与临震预报联系在一起的,而目前地震预报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这类应急是有风险的。如果临震预报是成功的,由于震前采取了积极的应急措施,将会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例如,1975年2月4日我国辽宁海城7.3级地震前发布了临震预报,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仅1000多人遇难,挽救了数万人的生命。1990年6月21日,与海域人口、经济和自然条件相当的伊朗鲁德巴尔地区也发生了一次7.3级地震,因为震前没有预报,死亡人数高达4万有余。
能产生高效益的行为,必然具有高的风险。如果临震预报没有成功,不可否认,不仅会造成因临震应急采取的措施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和消极效果。还有一种情况不可忽视,那就是在临震应急期内未发生预期的地震而终止应急,其后不久在预报区内又发生破坏性地震,那么造成的负面影响会更大。
3.地震部门责任重大
由于临震应急对临震预报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而临震应急期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与震情的发展有关。比如应急一开始,可以对该预报区的人员避震疏散,一旦震情更为急迫,那就要组织人虽避震撤离了,而对震情的监视,正是地震部门的职责。因此,地震部门在临震应急期对震情发展的监测预报及据此提出的应急建议,可以说在临震应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其主导地位是不容忽视的。然而,地震预报的探索性更加重了地震部门的这种责任。
4.应急时间必须严格
正因为临震应急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规定比较严格的应急期。这样,既可确保预期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由于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而取得显著的效果,又能在预期地震未发生的情况下避免由于应急行动而造成的更多的损失。《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是十分必要的。
二、地震部门行动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一经发布,在省地震局和预报区内各级地震部门都要立即启动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行动。
(一)省地震局的应急行动
1.成立应急指挥部
众所周知,任何—次行动都必须有行动的组织指挥机构。临震应急也不例外,需要在省地震局内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任总指挥,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有关部门的领导为成员,按应急预案要求,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的临震应急工作。
2.强化震情跟踪监视
(1)加强现场跟踪。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前往预报区或发现异常的地区,会同当地地震部门及应急前已到现场的工作组,进一步核实原有的异常,及时捕捉新的异常,尤其要将重点放在宏观异常和临震异常上。对各类临震异常要及时分析,并将异常情况与分析结果立即上报省地震局,既不能忽略真正的异常,又不能轻信虚假的变化。
(2)加强震情监测。
①原有的前兆观测台站,属于人工观测的要加密观测次数;属于自动记录的(包括传输在内)24小时不能离人,以便发现有用的临震信息。
②必要时可在预报区内或其边缘增加有可能发现临震信息的前兆观测点,增强监测能力。
③必要时可在预报区内或其边缘布设流动测震仪以记录前震;或增加流动重力、形变与地磁等观测,进一步增强监测能力。
④可在预报区内或其边缘布设流动强震观测网,为近场效应的研究积累科学资料。
(3)加强震情分析判定。
①增加地震会商次数,要求每天都要处理观测资料,进行会商,发现特殊情况要紧急处理、会商。
②增强震情会商意见的上下传递,这里包括预报区内的地级甚至县级地震部门、进入预报区的现场工作组。这样有利于对震情发展作出更加符合实际的判断。
③必要时可以召开有中国地震局震情跟踪专家小组、省地震局和预报区内外有关地震部门参加的联合紧急会商会,对震情进行分析判定。这种会可以在省地震局内召开,也可以在预报现场进行。
3.做好政府应急参谋
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向省政府提出部署社会应急工作的建议,内容包括:召开省级政府临震应急工作会议,通报震情,部署落实临震应急的有关工作和抗震救灾的人力、物力、财力准备;[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第二章 应急机构第六条 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第七条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为其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本部门的地震应急机构。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 应急预案第九条 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根据地震灾害预测,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国家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和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还应当报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部门和地方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本部门或者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切实可行。第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信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第十四条 制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地方,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制定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四章 临震应急第十五条 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第十六条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第十七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统一部署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临震应急活动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第十八条 在临震应急期,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对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工作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情况紧急时,应当有组织地进行避震疏散。第二十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第二十一条 在临震应急期,有关部门应当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第五章 震后应急第二十二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并指明震后应急期的起止时间。
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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