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
宝山区中心医院-宝山区中医医院-宝钢医院
吴淞中心医院-大场医院-中冶集团职工医院
罗店医院-宝山区传染病医院-上钢一(二)厂职工医院
区妇幼保健院-第五冶职工医院-十三冶职工医院
宝钢二十冶职工医院-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长宁
长宁区中心医院-同仁医院-武警总队医院
长宁区光华中西结合医院-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东方乳腺疾病医院
长宁区妇幼保健院-天山中医医院-中国民航上海医院
纺三医院-电力医院-区慢性病防治院
市房屋土地管局职工医院
解放军第八五医院-解放军四五五医院-市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虹口
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岳阳医院
市中西结合医院-第四人民医院-海军四一一医院
曲阳医院-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市同济大学医院
江湾医院-虹口区妇幼保健院-海员医院
建工医院-航道医院-区牙防所
黄浦
黄浦区中心医院-长征医院-第九人民医院
黄浦区传染病院-仁济医院-上医大妇产科医院
黄浦区中医医院-华仁医院-第二人民医院
黄浦南市区精神卫生中心-上海港医院-南市区中西结合医院
南市区传染病院-南市黄浦区妇幼保健院-南市区肿瘤医院
区结核病病院-区眼防所-
市职业病防治院-红光医院-区牙防所
南市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府大厦门诊-市口腔病防治院
静安
华山医院-市眼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院
华东医院-静安区中心医院-邮电职工医院
公用事业局职工医院-静安区老年医院-市第一妇婴保健院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卢湾
瑞金医院-瑞金分院(市政医院)-卢湾区妇幼保健院
曙光医院-瑞金医院卢湾分院(卢中心)-香山中医医院
区牙防所-区结核病病院-
东南医院-卢湾区精神病防治中心-江南造船厂职工医院
闵行
闵行区中心医院-第五人民医院-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吴泾医院-闵行区结核病医院-闵行区中医医院
闵行区传染病医院-电气集团职业病防治院-市民政第一精神院
浦东新区
东方医院-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浦东新区结核病防治院
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第七人民医院-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第三钢铁厂职工医院--
浦东新区浦南医院-浦东新区传染病医院-上海儿童医学中心
浦东新区中医医院-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长江航运医院
仁济医院(浦东)-浦东新区中医医院罗山分院-
普陀
甘泉医院-普陀区中心医院-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利群医院(大众老年护理医院)-普陀区中医医院-普陀区妇婴保健医院
纺一医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徐汇
徐汇区中心医院-第八人民医院-龙华医院
大华医院-日晖医院-中山医院
宛平医院-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市胸科医院
儿科医院-第六人民医院-耳鼻喉科医院
上海远洋医院-上海市精神病卫生中心-肿瘤医院
市针灸经络研究所门诊部-气功研究所门诊部-区眼牙病防治所
区妇婴保健医院-区结核病防治所-
国际妇婴保健医院-四五五医院-市中医文献馆门诊部
杨浦
新华医院-市第一肺科医院-东方肝胆外科医院
长海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纺二医院
控江红十字医院-杨浦区安图医院-杨浦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杨浦区妇幼保健院-杨浦区工人医院
杨浦区肿瘤防治院-杨浦区中医医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闸北
市中医医院-铁路中心医院-闸北区中医医院
闸北区中心医院-北站医院-闸北牙眼科医院
闸北区市北医院-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市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崇明
崇明县中心医院-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
崇明县传染病医院-崇明堡镇人民医院-崇明县妇幼保健院
崇明县中医医院-崇明县康乐医院-
嘉定
嘉定区中心医院-南翔医院-嘉定区中医医院
区眼牙病防治所--
安亭医院-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嘉定区妇幼保健院
金山
金山区中心医院-金山区亭林医院-金山医院
金山区枫泾医院-金山区疾病防治中心-金山中医医院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区慢性病防治中心-区幼保健院
青浦
青浦县中心医院-青浦县中医医院-青浦县朱家角人民医院
区幼保健院--
青浦县结核病防治医院-青浦县精神卫生中心医院-青浦县万寿医院
松江
松江区中心医院-松江区泗泾医院-松江区方塔医院
区眼牙病防治所--
松江区妇幼保健院-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松江区乐都医院
奉贤
奉贤县中心医院-奉贤县传染病医院-奉贤古华医院
县结核病防治院-区妇幼保健院-区眼牙病防治所
奉贤县中医医院-奉贤县精神卫生中心-奉贤县奉城医院
南汇
南汇县中心医院-南汇县光明中医医院-南汇县周浦医院
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区妇幼保健院-
南华医院-南汇县精神卫生中心-南汇县结核病防治院
注:请将本单张贴于部门告示栏中
上海驾驶证换证地点、程序、方法如下:一、换证条件:
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 号)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1) 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2)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4)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未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的。
4、累积记分满12分及以上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领取方式:车管所各分所、各区(县)交警支(大) 队驾驶人管理窗口、驾校、驾驶证专用数码照片拍摄点、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打印)
2、上海市卫生局确认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者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下属的健康检查站,或者驻沪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机动车驾驶证
5、数码照片
6、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还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三、办理程序:
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分所的受理窗口或管辖区域交警支(大)队驾驶人管理窗口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手续,同时接受审验。
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时,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四、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 10 元/本
五、办结时限: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受理时间、地点
(一) 车辆管理所受理窗口:
1、受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 - 17:00
2、受理地点:
①车辆管理所一分所 受理地点:长宁区哈密路1330 号
②车辆管理所二分所 受理地点:闵行区沁春路179 号3号门
③车辆管理所三分所 受理地点:浦东新区沪南公路2638 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