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法条链接:国家八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一、对国际间运送尸体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今后凡由境内外运或由境外内运尸体和殡仪活动,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和各地殡仪馆负责承办,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都不得擅自承揽此项业务。
二、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亡人员,其家属要及时与当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由殡葬管理部门按照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精神,凭卫生、公安部门开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依据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无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无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航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五、对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将尸体或骨灰运出境外或运进中国境内安葬者,应由其亲属、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申报,经死亡当地或原籍或尸体安葬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侨务和外事部门同意后,按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行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或分设在国内的地方机构承运尸体。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公室及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和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灾难死亡,意外车祸等因素致死,中国使领馆就会为死者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是普通死亡,家属可以要求将尸体或骨灰带回国。
遗体运回国的手续非常麻烦且费用昂贵。因为是紧急情况,可以办理加急签证,多数国家的加急签证可以做到当地办理:
一、尸检丧葬
(一)尸检
对突发死亡、暴力致死、非正常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尸检是法医的职责(了解加州尸检详细规定,请点击这里)。因宗教信仰等原因拒绝解剖的,应尽早提出。如法医认定无须尸检而亲属要求的,可自行申请因私尸检;
(二)丧葬
在接到死亡上报后,亲属应尽快联系法医指定的丧葬公司或自行联系其他丧葬公司接收遗体,并尽早决定遗体处理方式。检验完成后遗体将被运往丧葬公司;
(三)处理
可选择的遗体处理方式包括:土葬、火葬、海葬、树葬等。费用因地区、公司、处理方式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通常而言,在当地火化是最经济便捷的处理方式。建议征询丧葬公司并自行做出决定。
二、骨灰运送
亲属可选择自行携带骨灰或通过航空公司、快递公司运送骨灰。具体事宜,请与有关公司联系洽询:
(一)出境
如自行携带回国,安检人员只能通过X光机安检确认。因此,骨灰盒材质须使用可穿透X光的无铅材质。根据中国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建议将骨灰存放于塑料、大理石等材质的骨灰盒或特制的袋子中,不要使用木质或金属类骨灰盒,以免影响入境检查;
(二)入境
亲属或受托承运人携带骨灰入境时,需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当地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
三、遗体运送
跨国运送遗体费用高昂、手续繁琐。遗体运送通常由亲属或其委托的丧葬公司自行联系航空公司了解相关服务及具体要求并做出决定:
(一)出境
跨国运送遗体需符合两国有关法规,通常需提交死亡证明、按要求包装棺木并提前运送到机场,办理离境清关手续;
(二)入境
跨国运送遗体进入中国内地需遵守《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规定》。遗体需作防腐处理并放在有锌皮的密封棺木内。自境外运入遗体及殡仪事宜,统一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死者亲属或承运人需与该机构联系办理;
如欲将遗体运送回香港,请进去香港特区政府一站通网页或特区政府食物环境署网页,了解详细要求。
四、死亡证明
(一)处理死者在中国境内相关事务,如办理保险理赔、银行销户、遗产继承等,通常需要提交死亡证明书。可根据需要,申请办理多份死亡证明书;
(二)死亡证明书系美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文件,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前,亲属或受托丧葬公司应在美国务院或相应州务卿办公室办理文书认证之后按领区划分送至相应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
(三)送往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领事认证。有关文书经美国当地机构公证,并经美国务院或相应州务卿办公室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即可直接使用。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规定,死者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有权依法定继承顺序处理善后。应亲属请求,总领馆可协助催办签证。是否颁发签证由美国驻华使领馆决定;
(二)如亲属不能来美处理后事,可书面委托当地亲友或丧葬公司代为办理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运送等事宜。如受托人或丧葬公司需要,授权委托书可能需经国内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以及美驻华使领馆双重认证;
(三)领事官员将按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必要领事协助。如对死因有疑问,可当面、书面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向当地司法部门提出,领事官员可协助转交书面意见,但不能对死因进行调查;
(四)如死亡涉及刑事犯罪并已在当地提起诉讼,应聘请律师,密切跟进庭审。如对庭审情况或判决结果不满,可请律师代为上诉。领事官员在当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应亲属请求旁听庭审,转达亲属意见,但不能代替亲属出庭;
(五)关于死者后事处理的相关决定均应由亲属做出并自行承担责任。死者亲属如赴美处理后事,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亲属赴美签证、国际旅费、食宿、交通费、翻译费(如选择)、律师费(如选择);死者丧葬费、骨灰或遗体运送费、死亡证明等办证费用等;
(六)由于国外法律规定不同,长期不处理遗体无助于解决问题,当地有关部门还可能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理遗体(如埋葬或火化)。
参考资料
新浪教育:http://edu.sina.com.cn/a/2017-11-20/doc-ifynwxum6480813.shtml
一、办理流程(一)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进入卫生检疫模块选择“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功能或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www·singlewindow·cn),通过“我要办事”选择地区进入各地区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货物申报”模块的“货物申报”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申报单。申请经由系统自动派单至查验科室。
(二)申报提交后,尸体、骸骨托运人/代理人按申报的入出境时间运送尸体、骸骨到达口岸现场入出境。
(三)查验科室按《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查验或远程查验。查验不符合放行要求的,通知托运人或代理人进一步处置,不予放行;查验合格的,通过e-CIQ系统打印《尸体/棺柩/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证书》并放行。查验人员填写纸质工作记录并将查验结果录入e-CIQ系统。
二、所需向海关递交材料
(一)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检疫申报单
(二)入境_死者身份证明(如:护照、海员证、通行证、身份证或者使领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入境_出境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签发的死亡报告或者医疗卫生部门签发的死亡诊断书
(四)入境_入殓证明
(五)入境_防腐证明
(六)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_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七)入殓地所在口岸出境_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鉴定书或者其他相应的公证材料
(八)入殓地所在出境口岸_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事国际运尸服务单位出具的尸体、骸骨入出境入殓证明、防腐证明和尸体、骸骨入出境卫生监管申报单
(九)异地口岸运送尸体、骸骨出境_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十)入出境或过境途中人员死亡需入境的_死者有效身份证明
(十一)入出境或过境途中人员死亡需入境的_有效死亡证明或者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鉴定书
三、出入境尸体、骸骨运送主体资格审查
从事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殡葬主管部门准予从事国际运尸业务的证明文件。 托运人或者代理人运送尸体、骸骨入出境的,应当委托符合上款规定的单位从事运尸业务。
四、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并出示死亡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卫生处理。经卫生检疫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出入境尸体骸骨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海关对入出境尸体、骸骨实施卫生检疫工作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查验、检疫处置、签发卫生检疫证书等。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准予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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