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风湿最好中医辨证用中药治疗。中药可以调节免疫,滋补肝肾,增强体质,活血化瘀,舒筋活络,袪风止痛等治根作用。也可以选服正清风痛宁,双氯灭痛片,奇效风痛灵,风湿定胶囊。注射类克,益赛普等治疗。
指导意见:
同时在饮食上避免生冷油腻辛辣食物,饮食清淡,常饮老姜水,多食大枣,核桃,莲子,晚上用热水泡脚半小时,揉搓脚心发热。
1.尿白细胞1+ ,表明有尿路感染.2.尿潜血2+.只能说明尿中含有红细胞成分,不是真正从显微镜下见到的有形态的、完整红细胞,而是电脑检查出来的红细胞组成成分。正常人体内红细胞不断破坏,其成分都从尿排出,因此部分正常人尿中亦会出现潜血阳性。
3.没有问题.不会影响公务员的录取.(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第九条).
4.附:2009年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您好,只要体检合格就不会影响拿证书,那你就去复检。(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各种急慢性肝炎。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其他器质性心脏病。4.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尿崩病、肢端肥大症等)。5.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6.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生理下垂除外),脾在肋下2厘米以内,肝功能不正常单纯脾大超过2厘米,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厘米以上7.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8.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9.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86/56毫米汞柱)。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10.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11.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12.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13.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14.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15.面部畸形在3cm以上的疤、麻、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身上明显(暴露部位)纹身等。16.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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