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3月联合发布 “176号公告”,公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该目录中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或在动物饮水中添加的药物包括5类40种如下:
(1)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 包括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沙丁胺醇、硫酸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西马特罗(Cimaterol)、硫酸特布他林,共7种。
(2)性激素 包括己烯雌酚、雌二醇、戊酸雌二醇、苯甲酸雌二醇、氯烯雌醚、炔诺醇、炔诺醚、醋酸氯地孕酮、左炔诺孕酮、炔诺酮、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绒促性素)、促卵泡生长激素(主要含卵泡刺激素FSHT和黄体生成素LH),共12种。
(3)蛋白同化激素 包括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共2种。
(4)精神药品 包括(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艾司唑仑、甲丙氨酯、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旦及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共18种。
(5)各种抗生素滤渣 该类物质是抗生素类药物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三废。各种抗生素滤渣均不应该作为饲料原料或药物性饲料添加剂使用。
农业部又于2002年4月发布了“193号公告”,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该清单中共列出了21类(种)药物。除去用作水生动物杀虫剂、消毒剂的10种以外,尚有11类(种)禁用的兽药,包括:
(1)β-兴奋剂类 克仑特罗、沙丁醇胺、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制剂。
(2)性激素类 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制剂。
(3)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 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4)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5)氨苯砜及制剂。
(6)硝基呋喃类 呋喃唑酮(即痢特灵)、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7)硝基化合物 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
(8)催眠镇静类 安眠酮及制剂。
(9)性激素类 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催眠镇静类 氯丙嗪、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11)硝基咪唑类 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
(1)抗病毒类利巴韦林、金刚烷胺、金刚乙胺、病毒灵及其制剂。(2)硝基咪唑类甲硝唑、地美硝唑及其盐、酯及制剂。(3)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烯酸钠及制剂。(4)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5)性激素类甲基睾丸酮、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6)氯霉素类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7)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霉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8)喹
回答于 2019-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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