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艾滋人数

云南师范大学艾滋人数,第1张

2020年12月1日

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

今年也是一个特殊的年份

人类遭遇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

新冠肺炎疫情

近日,据央视新闻报道,截至今年10月,我国报告现存艾滋病感染者104.5万例,性传播比例超95%。目前,艾滋病尚无有效疫苗和治愈药物。

由此可见

艾滋病和新冠疫情

都是终结人类的“超级病毒”

但艾滋病病毒和新冠病毒相比

哪个更狡猾呢?

对此,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文宏表示:

艾滋病病毒会直接钻到人体的免疫细胞里,不仅如此,艾滋病病毒还能把自己的模板,整合到T细胞的基因里,所以意味着患者除了自杀以外,没有第二种办法。

而当免疫细胞低到一定程度后,所有的艾滋病症状就会出来,比如生肿瘤、生感染等。所以到现在为止,张文宏认为最狡猾的病毒应该是艾滋病病毒。

专家话音刚落

就引发了网民热议

微博话题

#张文宏称艾滋病病毒比新冠病毒更狡猾#

阅读量达3.4亿次,讨论量达1.5万次

有网民呼吁大家要洁身自好的

也有网民希望随着医学的进步

可以战胜艾滋病的

……

看来

新冠肺炎和艾滋病

一个极易传染、一个无法治愈

都比较“厉害”

大家对它们

危害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艾滋病

死亡数居第一位的传染病

根据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今年7月发布的《2020全球艾滋病防治进展报告》,2019年约有170万新发感染者,是全球目标值的三倍多,全世界预防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的工作远远落后于既定目标。

报告还指出,2019年有69万人死于艾滋病相关疾病,380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仍有1260万人无法获得拯救生命的治疗。

另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期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19年,近32万名青少年儿童感染艾滋病病毒,11万名青少年儿童死于艾滋病。大约每100秒就有一名20岁以下孩子感染艾滋病病毒。

来自官方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0月底,全国报告存活艾滋病感染者95.8万。

国家卫健委今年4月发布的《2019年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概况》显示,2019年全国因艾滋病死亡的人数近2.1万人,占甲乙丙类传染病死亡总数的83%,是报告死亡数居第一位的病种。

然而云南是深受

艾滋病危害的少数民族边疆省份

世界艾滋病日

你需要了解的云南数据

1987年

云南报告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1989年

云南首次成批发现本土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005-2015年

云南通过实施三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艾滋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已处于从防治艾滋病攻坚战进入到持久战的时期。为深入推进全省防治艾滋病工作,省委省政府下发了《云南省第四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16-2020年)》。

2016年

云南累计报告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92957例,列全国第二位。

2017年

云南省艾滋病发现率达80.4%,治疗成功率达94.5%,艾滋病疫情总体平稳,当年新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已连续四年下降。

截至2019年

中央财政投入云南省艾滋病防治经费7.1亿元,省级财政投入经费3665万元,合计7.4亿元,较2018年中央和省级的6.2亿元(中央经费5.5亿,省级经费7222万),增长1.2亿元。

云南累计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17万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发现率达85%,治疗率达83.7%,治疗有效率达95.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2.15%,接近国际消除母婴传播标准,全省继续保持艾滋病无经输血传播状态。

全省100%的乡镇卫生院、2805个村和社区小组具备艾滋病快速检测能力,艾滋病咨询检测可及性和能力进一步加强;

全省共有247个医疗机构独立开展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累计治疗121550人,正在治疗96570人,存活感染者抗病毒治疗比例为83.7%,治疗有效率达95.1%,治疗病人死亡率低于2%。

全省县级以上产科机构均能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累计对660.18万婚前保健人群和987.15万孕产妇开展艾滋病咨询检测。

全省有15个州(市)的78个县(市、区)开设了60个美沙酮维持治疗门诊和107个拓展服药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覆盖全省16个州(市)、48个治疗基地(点),累计治疗14728人,正在治疗6319人。

近年来

云南防治艾滋病工作

取得了显著成效

今年

云南又相继出台了一些政策

拟将艾滋病检测纳入健康体检

9月28日,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拟将艾滋病监测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内容。同时,拟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组织健康体检时,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体检服务包。

出版了一本艾滋病“中国处方”

11月23日,由云南专家团队主编的原创《艾滋病皮肤黏膜损害早期诊断线索》一书的英文版正式出版发行。作为我国艾滋病早期防治原创成果向全世界推广应用。

成立高校艾防联盟

11月28日,云南省第三十三个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在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启动。启动仪式上,云南师范大学等8所高校发起成立“云南省高校艾滋病防控联盟”。

可见,这些成绩都

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努力

当下正值新冠疫情防控阶段

这对艾滋病的防控

是否会带来影响?

11月23日,成都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杨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疫情下针对社区等的防艾工作难点主要在于,在对人员的限制流动管理中,相关机构不易落实艾滋病随访管理服务;一些“面对面”“群体性”的宣传干预工作无法开展;由于医院诊疗人次减少,依托医院开展的艾滋病扩大筛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影响。

此外,目前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免费治疗实行的是属地化管理制度,若是患者在疫情期间因滞留异地无法如期返回随访管理地区领取抗病毒治疗药品,就可能面临断药的风险。

正因如此

更应做好艾滋病防治的各项工作

包括常规筛查、哨点监测

特定人群流行病学调查

和针对HIV感染者和病人的免费治疗等

让我们行动起来

共同抗击艾滋病

为实现艾滋病防控目标

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努力

来源:云南日报、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中国新闻网、都市时报、云南发布、新华网、春城晚报、科技日报等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和验收,确保艾滋病检测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艾滋病检测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工作,并接受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污染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置,遵循“标准防护原则”,防止实验室内外污染。

第二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涉及到艾滋病病毒毒种(株)和检测样品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必须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及其它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负责对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检测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实验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并有专人负责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必须参加省级以上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必须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由组织者定期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验室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一)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出具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报告及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不按规定送检的;

(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试剂的;

(三)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未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或未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的;

(四)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实验室废弃物、污物进行消毒处理的;

(六)在艾滋病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七)擅自修改检测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本管理办法所规定其他有关条款的。 第五条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统筹规划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六条 国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实验室的职能、开展检测工作的性质及范围共分三类实验室,分别是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一)艾滋病参比实验室。

艾滋病参比实验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职能包括:

1、承担全国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工作。

2、建立全国艾滋病检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组织国家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艾滋病检测疑难样品的分析和确证,对有争议的检测结果进行仲裁,出具最终检测报告。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的相关检测任务。

5、建立国家艾滋病病毒毒种库、样品库、质控品库、基因库和细胞库。

6、为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开展省级实验室质量管理、省级艾滋病诊断试剂临床质量评估和自愿咨询检测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7、组织全国艾滋病检测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制定和修改与艾滋病检测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指南。

(二)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设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血液中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

(2)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组织省级实验室能力验证和艾滋病诊断试剂的临床质量评估。

(3)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4)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5)建立职责范围内的艾滋病检测样品库和质控品库。

(6)收集、整理和分析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建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资料库和艾滋病检测资料数据库。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艾滋病检测数据及相关资料,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7)负责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职能

(1)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及时向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报告经确证的阳性结果,并配合其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任务。

(4)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协助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包括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设在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可设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1、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职能。

(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配合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做好个案调查、登记等随访工作。

(4)负责对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协助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检测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

2、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根据需要可开展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或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

(4)对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艾滋病检测点职能。

(1)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2)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3)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4)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第七条 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要经过技术和条件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不得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八条 设立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机构或单位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按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见附件),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进行验收。

(一)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组织有国家级专家参加的省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二)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的验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者,由省级(或市地级)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者发出合格通知,同时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通过验收者整改后可重新提出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对采供血机构执业验收时,应选派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专家组专家参加对采供血机构实验室的验收。采供血机构取得执业许可后,抄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第十条 迁移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或变更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类别,按本办法上述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情况对外公布,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检测技术及程序应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需要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相关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持证上岗。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艾滋病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国家规定需要强检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同级或上级计量认证部门定期检定,非国家强检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要求厂家或供应部门维护和校准。

第十五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检测试剂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且符合相关要求的试剂。

第十六条 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必须及时送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收到送检样品后应尽快进行确证试验,最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一次性检测大量样品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出具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报告应以保密方式发送。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试验结果应当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十八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妥善保存检测记录和各种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和销毁。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需按《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姓名、住址、检测结果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艾滋病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本系统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并将实验室验收情况抄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一条 军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武警部队艾滋病检测工作由武警部队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办法》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用语含义如下: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是指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役指标检测的所有实验室的统称。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活动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医疗机构: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采供血机构: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和生产用原料血浆的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特殊血液成分库和单采血浆站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设立的各地分支机构组成。

实验室能力验证: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获正式批准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不再重新验收。1997年卫生部发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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