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害形式有哪些?(一)暴力式侵害
主要是指侵害主体采取暴力手段、语言恫吓或利用凶器,进行威胁,对女同学实施性侵害的行为。暴力侵害的主体比较复杂,以社会上的犯罪分子混入校园进行强奸为目的,混入女生宿舍或校园内偏僻处伺机作案;也有的是以抢劫、盗窃为目的,见有机可乘或因受害人处置不当而发展为强奸犯罪;还有的是因恋爱破裂或单相思,走向极端,发展成为暴力强奸。这种方式对被侵害对象造成很大伤害,甚至死亡。
(二)流氓滋扰式侵害
主要是指社会上的流氓结伙闯入校园,寻衅滋事,或是某些品行不端正人员在变态心理的驱使下,对女同学进行的各种性骚扰。这些人对女同学的侵害方式,多为用下流语言调戏,以推拉撞摸占便宜,往身上扔烟头,作下流动作等。如在夜间,女同学孤立无援,或处置不当等情况下,也可能发展为暴力强奸或轮奸。
(三)胁迫式侵害
主要是指某些心术不正者,或是利用受害人有求于已的处境,或是抓住受害人的个人隐私、某些错误等把柄,进行要挟、胁迫,使其就范。
(四)社交性强奸
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典型案例1] 2003年4月28日,湖北某大学计算机系学生郭某、钟某伙同桂林某高校学生王某、曾某四个大学生,在一个深夜以喝酒、兜风为由残忍地将一名少女多次轮奸。为此他们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对他们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郭某、王某、曾某、钟某有期徒刑13年、12年、12年、8年。
[典型案例2] 1999年4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大学生独自去野外春游,被一男子以帮助其搬运物品为名,骗至偏僻处强奸。该女生身心受到巨大伤害。
[典型案例3] 某大学的一位女生,其男友给她的一封信被人偷去,此信中谈到了她与男友发生性关系时的情景。偷信人找到该女生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女生不允,此人则扬言:“如果你不同意,我就把信交给你的领导,那时你要受到开除的处分,永远见不得人”。在这种要挟和恐吓下,女生不敢反抗,多次受到奸污。
[典型案例4]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内舞会上认识了一位本校的男同学,交往数次后,该男生给女生过生日,请她吃饭,并劝她喝酒,当女生有醉意之后,又将女生领到他的宿舍,在女生不同意但又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将她强奸。
[典型案例5] 某大学一位女学生,在校外餐馆见到一个体商贩,该人穿着入时,花钱阔绰,外貌不俗,几句对话,便交上了朋友。从此课余经常约会,逛商场,去歌厅,该商贩为女生买过许多衣物、首饰等。一次外出郊游,该商贩将女生领到僻静处,在女生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其强奸。
[案例解析] 案例1、2是以暴力的方式进行性侵害犯罪分子利用年轻学生缺乏社交经验、防范意识较差的条件,设计圈套进行诱骗,然后实施强奸。如果女大学生朋友在与陌生人交往过程中能够保持高度警惕,及时发现其真正目的,完全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案例3是一起典型的胁迫式性侵害案件。不法分子利用女生的过失,要挟女生,进行性侵害。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歪”,自己行为端正,坏人无机可乘,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胁迫式性侵害产生的条件。即使有过一定过错,也不要怕违法犯罪分子的要挟与讹诈,在思想上应筑起一道防线,注意识别坏人的诡计。相信和依靠组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案例4、5是典型的社交性性侵害,这是一种难以识别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相互熟识,青年学生涉世不深,缺少社会交际经验,在被侵害人放松警惕的情况下,进行性侵害。社交性性侵害主体在实施侵害之前都是有计划安排的,常常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社交引向性犯罪。如经常对被侵害的女性动手动脚;频繁地以性为话题,进行挑逗勾引;想方设法把被侵害人带到可以受他控制的环境(他的卧室、他的家中)或偏僻的角落,然后实施性侵害。
二、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
1、夏天,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季节。夏天天气炎热,女生夜生活时间延长,外出机会增多。夏天校园内绿树成荫,罪犯作案后容易藏身或逃脱。同时,由于夏季气温比较高,女生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因而对异性的刺激增多。
2、夜晚,是女大学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时间。这是因为夜间光线暗,犯罪分子作案时不容易被人发现。所以,在夜间女大学生应尽量减少外出。
3、公共场所和僻静处所,是女生容易遭受性侵害的地方。这是因为,公共场所如教室、礼堂、舞池、溜冰场、游泳池、车站、码头、影院、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人多拥挤时,不法分子乘机袭击女生;僻静之处如公园假山、树林深处、狭道小巷、楼顶晒台、没有路灯的街道楼边,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建筑内,下班后的电梯内,无人居住的小屋、陋室、茅棚等。若女生进入这些地方,由于人员稀少,极易遭受性侵害。
三、哪些女大学生容易受性侵害?
在性犯罪中,凡女性,无论老幼都有被侵害的可能,而以16~29岁的女性为主要侵害目标。大学女生多数年龄在17~22岁之间,正是青春年华,在年龄构成、身体条件、社会经验等多方面都是犯罪分子首选的性侵害对象。从高校女生受到性侵害的实际情况来看,下面几种类型女学生易受攻击:
1、经常出入社会公共场所,装扮入时,行为不羁的女生;
2、性格懦弱,胆小怕事的女生;
3、作风轻浮,胡乱交友的女生;
4、独处于学生教室、寝室、实验室、运动场或其他隐藏场所的女生;
5、怀有隐私,容易被他人要挟的女生;
6、贪图钱财,贪图享受,缺乏观察识别能力的女生;
7、意志薄弱,难拒性诱惑以及精神空虚,无视法纪的女生;
8、夏季衣着单薄,裸露部分较多,曲线毕露的女生;
9、夜晚长时间、独自在室外活动的女生。
[典型案例1] 某大学女学生王某的高中同学来看她,在食堂吃饭时,她的同学认识该校的一名男同学于某,吃饭时,于某提出喝点酒,王某不慎喝醉,于某以送王回宿舍为名,打车将王某带到一旅店,王某在醉酒状态下,被于某强行奸污。
[典型案例2] 2002年11月,吉林省某高校一名女研究生晚间独自在实验室做实验,被同年级一名男研究生强行猥亵,后经该女同学极力反抗,逃离实验室,并报告了学校,男研究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典型案例3] 2001年7月,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萧某,和一名男教师同乘电梯时遭到该教师“露阴”侵害。
[案例解析] 案例1中,王某在交友的过程中,不深入了解对方,放松了自己的防范意识,;被于某以喝酒为名灌醉,给于某可乘之机,造成自己终身悔恨。案例2、3中,被侵害对象都是单独处于某一场所时遭遇性侵害说明她们在日常生活中警惕性不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而侵害主体也是利用这一点实施性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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