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者。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各种恶性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可以办理病退的重大疾病:1、心功能长期在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2、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3、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4、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5、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6、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7、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8、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10、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就业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前退休
(1)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或者残疾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病退年度内、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3)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
(4)有医疗机构的有效医疗资料(原件或加盖封章的复印件)。
特殊工种
(1)、在高温,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10年以上,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龄前5年退休。
(2)、患有某些疾病,经过审批可以在一定规定年龄办理病退。
(3)、某些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政府为了安置职工,规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几年退休。
(4)、有些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经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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