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李老先生因冠心病,先后入住乌鲁木齐市的3家医院,医院对其做了6次艾滋病和梅毒项目检查。老人对此颇有疑义坚持要讨个说法,于是委托身为律师的儿子张元欣将3家医院诉至法院。
前不久,张元欣收到其中一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医院的判决。法院认定,自治区某医院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属于重复检查;对于前一家医院已做过的项目,被告医院在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上存在重复,应当返还相应的检查费用。
但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张元欣继父、患者李老先生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对此,张元欣认为,医院做法仍存误区,违反国家“检测自愿”和“标准防护”原则,已于8月1日向法院提起上诉。
司法鉴定确认存在过度检查
李老先生在此前的诉状中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艾滋病、梅毒检查费140元、其他重复检查费、化验费2745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不幸的是,今年2月21日,李老先生去世,其3个子女作为原告继续参加诉讼。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医院检测艾滋病是否正当、必要以及医院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存在较大争议,张元欣向法院申请,委托新疆交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6月14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李老先生入住自治区某医院时应当做艾滋病、梅毒检查。住自治区某医院期间进行两次艾滋病检查存在重复检查。新疆某
大学附属医院已做过的相关项目,自治区某医院对其中少部分项目存在重复检查(艾滋病、梅毒、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
医院赔偿患者重复检查费用
6月2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时,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辩称,为了保护患者和其他人的健康,住院治疗必须进行艾滋病、梅毒检查。李老先生在该院治疗期间病情反复多次变化,该院多次申请院内院外会诊,并根据会诊结果结合临牀检查对其病情进行了相应治疗,没有不当之处,不存在重复检查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个月之后,张元欣收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定:“患者李老先生在被告自治区某医院住院期间,2011年1月5日和27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对其进行了两次艾滋病检查,依据新交司鉴所(2012)法临鉴字第046号鉴定意见,被告自治区某医院第二次对李老先生做艾滋病检查是没有必要的,属于重复检查。因无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机会和途径。”
另外,法院还认定:“原告在新疆某大学附属医院做过的癌胚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共14项检查,被告自治区某医院又对以上14项进行了检查。其中的癌胚抗原化验检查和胰腺B超检查存在重复。”
不过,法院认为,为对患者和他人的健康负责,患者李老先生入住被告自治区某医院时做艾滋病、梅毒检查是正当合理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自治区某医院返回原告第二次艾滋病检测费、第二次癌胚抗原测定检查费、第二次胰腺B超检查费共计14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利于规范诊疗行为
“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敏感性以及艾滋病的检测结果涉及到被检测者的诸多权利,因此在艾滋病检测方面,国家和地方 *** 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如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就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对其进行艾滋病毒检测,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原告代理律师肖建琪说。
不能。
首先如果是刚感染梅毒或者艾滋病毒,人体会有一个潜伏期,这个潜伏期内人体的各项指标是不会有太大的变化的,肝功能肾功能等基本不会反应什么。
其次如果人体的内脏功能等有器质性病变的话,肝功能肾功能会相应变化,但不能确认是不是因为感染梅毒或者艾滋造成的。
再次感染梅毒会出现各个系统不同时期的梅毒临床症状,所以也有可能肝功能肾功能是正常的,感染艾滋会造成人体免疫力低下,淋巴细胞减少,但对肝功能肾功能影响不大。
建议去正规医院直接检查感染性疾病方面的检查,比如输血系列等,可以直观的知道自己到底感染了相应的病毒没有,如果感染了,请尽快治疗,不要耽误。
要。术前四项是对乙肝、梅毒、艾滋以及丙肝的检查,是为了了解患者是否患有乙肝、丙肝、艾滋和梅毒。公务员需要体检的项目是耳鼻喉、视力、身高体重、心电图、尿常规检查、血液、肝肾功能等,所以公务员要查术前四项。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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