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各朝对通奸的惩处:
1、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2、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3、唐朝: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4、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5、元朝:
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他们从肉刑中能获得更大的满足。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对于常处于被动的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行刑者、监刑者和观刑者在这种场合一定是很惬意的。
6、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却望而却步,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国外女人犯通奸罪遭斩首
7、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尽管中国这块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器易主,改朝换代,然而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这倒也是一个罕见的奇迹。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是不准"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给她喜欢的人!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退位,中国总算有了一点觉醒。
8、民国:
通奸罪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9、新中国: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中国人对这一问题本质的认识花费了两千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在古代是重男轻女的,在很多事情上对于男子来说是可以做的,对于女子来说就是万万不可的。比如男子可以流连青楼,叫做风雅。女子却只能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而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却只能从一而终。
所以对于男人来说,在礼教束缚上要轻松得多,这也是古代不公平的地方。然而也不完全是没有男人出轨的情况。其实在古代男子在有妻子的情况下,如果纳妾或者上青楼这个不算出轨,但勾引有妇之夫就算是出轨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在古代都算是通奸了。
比如水浒之中十分著名的潘金莲与西门庆的故事。
这二人算是偷情,潘金莲算是出轨,而西门庆其实也是归为出轨的范畴的。也就是说,在潘金莲这个事件中,并不只能算是只有潘金莲在出轨,西门庆哪怕在古代那种偏向男性的制度中,勾引有夫之妇也是犯法的,也算是出轨的范畴之中。
因为古代没有什么男性出轨的概念,女性的出轨叫做红杏出墙,男性如果犯通奸罪的话,也其实也就是和出轨差不多的意思了。
当然在古代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一般都是指责女性的,比如说女性水性杨花,红颜祸水对于男性的指责就要小很多了。就好比古代的帝王好色亡国,错的自然都不是帝王,自然都是妖女迷惑君王的,妲己、褒姒之类的都是如此的。
在这种背景下,就使得人将目光集中到了女子身上与她们通奸的男子受到的指责就要小很多。这不得不说是古代制度的悲哀,就好比古代有个案例,有个男子与女子通奸,结果女子的丈夫回来了,女子意图杀掉丈夫与男子长相厮守,而男子却杀了女子,认为这个女子是不义之人。而他居然被认为是侠义之人。
水浒这本小说限于所在的年代,其实也有这种烙印。在书中对于女子其实是存在歧视的地位,在书中女子就是无足轻重类似物品一样的存在。比如为了逼迫秦明上梁山,宋江用计害死了秦明的家小,结果处理方式就是让花荣嫁给秦明一个妹妹。秦明和老婆的感情什么的根本不重要,这就好比东西一样,我打碎了一样东西,陪你一个就行了,都没有当那是活人。
108将中女子的存在感极低,并且扈三娘那种全家被杀还嫁给杀她全家的人并且真心实意一起大碗喝酒大块吃肉,这种看起来极为不符人伦的情况。
近来热衷于吃瓜看热闹。
这段时间来,网上关于出轨,关于绿帽子的新闻此起彼伏。
闲来无事,我就去搜索罗列了一下中国古代对于出轨的态度。出于严谨,我对文中多数的古文都去找了原著。
出轨是个现代词,在古时候,这行为叫通奸,通奸的定义就是: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对于现代人来说,出轨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违反法律,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对于古人来说,出轨也就是通奸,可是一件很危险的事,甚至可能丢了身家性命。肯定有人马上想到浸猪笼,但浸猪笼属于民间私刑,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官家的说法。
通奸罪的说法最早见于春秋时期的《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的处罚是宫刑,宫刑的意思大家应该都懂。这里多说一句,女人也是可以受宫刑的,但因为过于残忍,本文不讲细节。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的《魏刑法》规定: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男人重婚搞外遇就处死,女人重婚则处以宫刑。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秦法对男女通奸也做出了规定,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里说道:禁止淫泆,男女絜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寄豭是指借给别家传种的公猪,比喻睡了别人家女子的淫乱男人。秦律里的男女通奸,必然是重罪,而且还有一个极为重要的规定:杀之无罪!也就是说,对于淫乱的男人,可以直接杀死,不用经过官府判决,私刑是合法的!
汉朝《二年律令·杂律》规定: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其吏也,以强奸论之。城旦舂,是“城旦“和”舂“,城旦是筑城,针对男性,舂是舂米,针对女性,其实就是服劳役。如果犯通奸罪的是官员,那就得按强奸罪处置。两汉因为时间长,其律法变动也较多,就通奸一项,根据学者研究,是“轻至免侯,重至弃市(弃市就是拖到闹市口斩首)”,没有很严格的标准,但不管是免官还是斩首,都属于重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法基本沿袭秦汉。《北魏律》规定:男女不以礼交,皆死。这里的“不以礼交“,应该包括两方面:通奸和乱伦。古人对乱伦基本是零容忍的,隋文帝的《新律》里“十恶”,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十恶不赦里的十恶,就包括”内乱“,内乱的重点就是乱伦。
唐朝是个很开放的王朝,对通奸的容忍度也比较高。《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通奸男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如果当事女主角是有夫之妇,那么再加刑半年,也就是有期徒刑两年,如果是官府权贵人家犯事,罪加一等。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法律,也是有期徒刑一年半或者两年。宋太祖建隆四年颁布折杖法,“徒罪得免役年“,意思是普通的有期徒刑在挨打后就可以释放了。通奸罪判刑一年半,折算成脊杖十五后释放。宋朝还非常有创意,发明了” 奸从夫捕“,意思是这通奸罪是否成立,以丈夫的意见为准,如果戴了女帽子的男人认为没事,那么官府也不能追究。这规定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家庭的稳定,但这显然又是男权社会的产物,因为法律并没有说男人的通奸罪是否成立,他老婆说了算。另外据说宋朝如果捉奸当场打死奸夫淫妇,是免罪的,这条未确认。如果真是如此,当年武大郎真是可惜了。而对于官员通奸,宋法也是参照唐律,从严处理,同时也不适用” 奸从夫捕“。
到了元朝,《刑法志》说: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仗八十七。女人还要“去衣受刑”。通奸的处罚是打七十七或者八十七杖,女人要脱光衣服挨打,以示其辱。《刑法志》还说: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这句话有点拗口,意思就是前面讲过的,捉奸在床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女子打死自己偷情的丈夫及情妇,也是免罪。
明朝推翻了元朝,但是在通奸罪上,却是照搬全抄,只是杖刑多了三下,分别是八十和九十,其余不论是当场打死免罪,还是女人脱了衣服挨打,都和元朝一模一样。
满人入关建立清朝,居然又来了一个抄袭的,连打人的数字也和明朝一样,不过没有看到“去衣受刑”。同时《大清律例》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勿论就是不追究,当场打死奸夫淫妇免罪,如果只是打死了奸夫,淫妇就交给官府卖身为奴,收入归官府。为什么收入要归官府?我也不知道,此处心疼绿帽丈夫一秒钟。
小结一下,其实就三点
一、自古以来,多数朝代通奸都是重罪。
二、部分朝代政府认可甚至鼓励私刑。
三、权贵通奸,从重处罚。
我本来只是想吃个瓜,结果研究了一夜古文,最后唠叨几句吧。
所谓饱暖思淫欲,男欢女爱本是人之常情,但正如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今人好色或者有别的精神追求,也该守住底线。古人对权贵通奸惩罚尤为严重,今天的精英阶层其实也更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出轨是一件要负责任的事,即使没有法律的制裁,也会有道德的批判,还可能有经济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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