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时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感染基础上出现其它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根据病原体检查可明确致病病原体。下列情况属于医院感染:
1.无明显潜伏期的感染,规定入院48小时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自入院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
2.本次感染直接与上次住院有关。
3.在原有基础上出现其他部位新的感染(除外脓毒血症迁徙灶),或在原感染已知病原体基础上又分离出新的病原体(排除污染和原来的混合感染)的感染。
4.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和产后获得的感染。
5.由于诊疗措施激活的潜在性感染,如疱疹病毒、结核杆菌等的感染。
6.医务人员在医院工作期间获得的感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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