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玉林孕妇因分娩疼痛跳楼自杀,迅速占据各大媒体头条。孕妇能否自主决定剖宫产的分娩方式也成为讨论的焦点。
我们知道,女人生孩子是一个正常的生理过程。只有在妊娠并发症、孕妇并发症等危及母婴安全的病理情况下,才能进行剖宫产手术。
过去由于多重因素,我国剖宫产率逐年上升。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剖宫产率已经达到55%左右,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79%。这些剖宫产很多都没有剖宫产指征。
只有具备以下剖宫产指征,才能进行剖宫产手术。
具体包括:
1。胎儿窘迫:指妊娠晚期因并发症或合并症引起的急慢性胎儿窘迫及分娩时的急性胎儿窘迫,短时间内无法经阴道分娩。
2。第一锅不叫:绝对第一锅不叫或者相对第一锅不叫满试生产后的失败者。
3。惊吓子宫:两次及以上剖宫产后再次怀孕者;以前的子宫肌瘤切除术已经穿透了子宫腔。
4。胎位异常:胎儿横位或第一足月单胎臀位(估计胎儿体重大于3500g),足先露。
5。前置胎盘和血管:胎盘部分或全部覆盖宫颈内口和血管。
6。双胎(多胎)妊娠:第一胎不是头胎;复杂双胎妊娠;连体婴、三胞胎、多胎妊娠应行剖宫产。
7。脐带脱垂:如果胎儿有存活的可能,估计无法快速经阴道分娩,紧急剖宫产,尽快挽救胎儿。
8。胎盘早剥:胎儿可能存活,应监测胎心,尽早急诊剖宫产分娩胎儿。严重胎盘早剥,胎儿已经死亡,也要紧急剖宫产。
9。患有严重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急性脂肪肝、血小板减少症、重度ICP等的孕妇。不能忍受阴道分娩。
10。患有糖尿病的孕妇的估计胎儿体重>:4250克。
十一。孕妇强烈要求。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不寻常的迹象。前十条中,都是具体的手术和病理适应证。只有最后一条,孕妇强烈要求,是个人因素。
应该说,这一特殊条款,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是孕妇最后的保护伞。
实际上,在落实孕妇自主权这一特殊条款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规定了具体措施,包括在孕妇强烈要求手术时做好病历;医生要特别告知孕妇剖宫产的利弊,包括与家属充分沟通。如果每一家医院都能完全做到这些,我想玉林孕妇的悲剧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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