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医疗纠纷案。法院终审判决为王女士接生的保定涿州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万余元。
事发
产妇体内取出大团纱布
2005年8月8日,王女士因分娩入住涿州市某医院产科。当日6时许,经会阴侧切手术后,王女士产下一名男婴,并于8月13日出院。
9月10日,在家“坐月子”的王女士感觉下体疼痛并有异味,她再次到医院产科就诊,医生检查后为其开了一些药物。按医嘱用药10天后,王女士发现自己的病情并未减轻。
无法忍受疼痛的王女士又辗转到北京求医。经诊断,医生发现王女士疼痛的“元凶”是其阴道内的一块异物。随后,医生从王女士阴道内取出一大团纱布。
2006年1月份,王女士再次到北京复查时,医生称由于纱布遗留时间较长(43天),有可能引起晚期子宫膜炎症,并会导致发热,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败血症。
由此,王某一怒之下,将为其做会阴侧切手术的涿州市某医院告上法庭。
认定
四级医疗事故 医院负全责
2006年10月15日,王女士委托涿州市法院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涿州市法院随后委托保定市医学会进行鉴定。
2007年6月29日,保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涿州市某医院对此鉴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
随后,涿州市法院委托保定市人民法院到河北省医学会进行重新鉴定,该学会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医疗争议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判决
产妇获赔3.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产妇王女士因分娩去涿州市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的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理应由涿州市某医院给予赔偿。事故给产妇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使其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应适当给予精神抚慰金。对于产妇王女士要求承担后续实际发生的治疗费、护理费等项的追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判决涿州市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万6千余元。
宣判后,医院不服,以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由于医疗事故认定的精神损失费等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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