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询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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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询问 详细解释 质疑询问。 茅盾 《 锻炼 》 一:“端进茶来的时候, 阿金 便成了质询的 对象 。” 张周 《 步履 艰难 的 中国 》 第二章:“他回答代表质询。好 厉害 的质询,他记得,连珠炮般的发问,把他震懵了。”
词语分解
质的解释 质 (质) ì 本体,本性: 物质 。流质(流动的 不是 固体的 东西 )。实质。质言(实言)。沙质。本质。质点。 品质 。 性质 。素质。资质。 朴素 , 单纯 : 质朴 。质直。 问明,辨别,责问:质疑。质问。质询。对质。 抵 询的解释 询 (询) ú 问,征求意见:询问。询察。查询。质询。 咨询 。询事考言(查问考核言行是否相符)。 部首 :讠。
代议机关的成员向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覆的活动。质 : 质 (质) zhì 本体,本性:物质。流质(流动的不是固体的东西)。实质。质言(实言)。沙质。本质。
询 : 询 (询) xún 问,征求意见:询问。询察。查询。质询。咨询。询事考言(查问考核言行是否相符)。
质询是外来词,本意是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高级官员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的活动。议会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 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机关的代表也有质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新中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1954年宪法,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文革”期间的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或质询制度。1978年宪法把“质问”改为“质询”,而且受质询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现行宪法关于质询制度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权,有利于经常监督;二是重新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各部委。为使宪法第七十三条具有可操作性,另有多部法律、法规对质询的对象、提案主体、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质询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这对加强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更好地反映民意,监督行政机关,改善执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不科学、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改进。第一,现行宪法明确了质询对象仅限于国务院及各部委,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列为质询对象(见该法第四十七条),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的事例时常见诸报端,且都是一片赞扬之辞。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的违宪性 [9] 。笔者认为,宪法的权威不容挑战,把法院、检察院作为质询对象的条文违反宪法。而且,尽管在某些地方,人大代表质询法院纠正了一些冤假错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司法腐败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有损司法独立、司法理性和“外行教内行”的做法的确不利于中国实现法治。况且,司法体制改革尚有巨大潜力可挖,采取违背宪法规定的某些短期有效的做法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笔者坚决主张我国质询制度的对象应仅限于行政机关,这是由质询制度的特殊功能以及行政、司法机关的特性、角色所决定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而且维护宪法规定的质询制度对中国法治化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今后,应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使质询对象统一规定为行政机关。第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但对答复的法律后果未作规定,致使质询的效力大大降低。从理论上讲,质询制度是现代责任政治理论的产物,因此规定质询的后果是其应有之义,也是使质询制度免于“形式化”、“走过场”的关键。今后,应规定答复基本清楚之后,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提案人的请求视具体情况作出免责或负责的决议,需要负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将面临罢免、降职、撤职等后果,甚至可能决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置。近年来已经有过质询引发政治、法律后果的案例:1989年,在湖南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副省长杨汇泉以主持清理整顿公司不力和涉嫌庇护领导干部子女经商,先被代表质询后遭罢免;1998年5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省移民局挪用移民资金2600多万元用于建造豪华宾馆和办公楼一事提出质询,最终导致该局局长受到处分,副局长曾振华被免职 [10] 。我们应在借鉴、总结各国和我国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使质询后果法律化,增强其严肃性,并完善追究责任的程序。第三,现行法律只允许提出书面质询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质询作用的发挥。今后应允许人大代表提起口头质询,对于口头答复不满意的还可以口头方式提出质询,增强质询的灵活性、应变性,提高效率。第四,建议规定“紧急质询案”事项及免于质询的情形。前者是指面临战争、自然灾难等重大而紧急的事件而有关机关处理不当时,允许按非常程序提出紧急质询案;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官员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等事项拒绝答复代表询问。法律中应对提出紧急质询案的条件、程序、特殊后果和免于质询的具体理由、情形作出明确规定。第五,现行法律对受质询机关负责人进行答复的时限未有明确规定,致使一些质询案因受质询人以“正在准备”为由长期拖延,最终失去了意义。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