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波47岁,山东淄博人。
案发时杨春波在洪洞县山头乡其老乡承包的煤矿上打工;曲某某系河南人,在洪洞县山头乡承包煤矿。案发当日下午4时左右,杨春波与老乡在山头乡曹家沟街上购买生活用品时,与曲某某相遇,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被老乡拉开,曲某某乘车离开。
杨春波便在路旁的肉菜摊子上拿了把尖刀拦车去追曲某某。当车行至山头乡安头村西沟路边的三叉路口时,杨春波看见被害人曲某某,便下车持刀将曲某某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曲某某系由一单刃锐器致心包、膈肌、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杨春波潜逃,他化名曹陈鹏,住在山西吕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春波上网追逃,案发18年后,警方在青银高速交城收费站出口处将其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杨春波因琐事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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