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点都不行,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禁止携带、邮寄入境,检验检疫人员一旦发现,将依法对燕窝予以截留并作退运出境的处理。
根据《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
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扩展资料
国内购买进口燕窝的建议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建议消费者去一些知名中药店、品牌专柜、当地保税区或机场免税店等正规商店购买。
2、认清产地和出口厂家。目前国内只允许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三国的燕窝进境。截止2017年12月,质检总局公布已获注册资质的境外燕窝产品生产企业有29家,其中:马来西亚19家、印尼8家、泰国2家。
3、找到唯一的“燕窝码”。目前合法进口到中国的燕窝,均有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CAIQ)加贴燕窝溯源标签。消费者可通过唯一的“燕窝码”查询获得燕窝原料、生产、进出口等信息。
参考资料:
人民网-广州机场新规:携带生燕窝入境或将被罚5000元
国家质量监督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不管数量多或者少,干燕窝都是不允许携带入境我国的,只有罐头装燕窝可以携带入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中第一项规定: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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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国家禁止入境物品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
(三)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偷逃关税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关税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四)专门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应当没收或者责令拆毁。
走私货物、物品无法没收时,应当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的等值价款。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燕窝不可以带回中国。
2012年3月,中国农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其中燕窝就在禁止携带的名列之中。
扩展资料:
禁止携带动植物产品:
1、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犬、猫是限于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
2、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3、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4、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农业部-农业部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第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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