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
伍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慢性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
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优抚医院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
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
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并报民政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
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
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医院标准。
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优抚医院经过2次改革了,优抚医院是担负特殊任务的福利性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益性优抚事业单位,接下来将通过5至10年努力,构建起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特色鲜明、满足需求、富有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优抚医疗体系。据悉,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印发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依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优待。
王忠诚表示,新修订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一是确立“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另一方面拓展优待内容、优化服务程序,新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试退役军人作为《办法》的适用对象,规定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就医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他表示,应规范保障渠道,明确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的保障渠道和经费来源。各地还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推动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为优抚对象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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