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医院的投诉电话。正规的医院根据要求,都会在醒目位置张贴投诉电话,患者可以打电话投诉,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2、走进医院,会发现近年来,很多医院都设立服务中心或客服中心,服务中心的职能之一就是受理患者投诉,您把问题反映给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接诉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把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您。
3、有的医院因规模较小,会由党办或行风办接受投诉处理。他们接到投诉后会进行调查,做出判断,如果是护士存在问题会按医院规定处理的,如果是因为病人对情况不了解产生的误会,也会把情况反馈给病人。
4、随着社会发展,医疗事业也在发展,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与以前相比,确实提升了很多,也存在少数人员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责任心不强现象。
5、护士是很辛苦行业,她们常年在繁重的一线工作,她们也是人,也有喜怒哀乐,护士要尊重爱护病人,病人也要理解和尊重护士。和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需要大家的努力。
1、听证主体和参与人
听证主体应由案件委托法院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工作人员,包括鉴定机构聘请的专家组成。听证会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主持,也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共同主持,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或工作人员主持,应遴选好主持人,主持人应有掌控听证会程序和秩序的能力。
听证参与人包括医患双方当事人,一般每方有3人参加,少于3人,有可能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多于3人不利于掌控会场秩序。患方参与人可以由患者、患者近亲属和代理人组成,医方参与人可以由医方业务领导(业务院长、医务处或科室负责人)、熟悉诊疗过程的医务人员和代理人组成。参加听证会的双方参与人中最好各有一名具备法律知识的代理人(如律师)或者专业医师,这样更有利于从法律专业领域和医学技术层面上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既不是法庭审判,也不是鉴定研讨会,鉴定人不能扮演法官角色,也不宜当场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言语间带有偏袒色彩,责备色彩。鉴定人应该对双方参与人持尊重、平等的态度,注意多听,善听,少说,慎说。
在听证会中,鉴定人一般不单独与医方或患方进行交流,以免形成误解。鉴定人应遵守鉴定规则,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不得私自与某一方单独进行联系和交流,需补充的材料或需了解的事项,均通过法院调取。
2、听证会的纪律
为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在听证会正式开始前,主持人应宣布听证会纪律,主要内容包括:
(1)参加鉴定会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不设旁听席。
(2)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双方当事人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听证,服从主持人安排,配合鉴定工作。
(3)参加司法鉴定听证会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无理取闹及采取过激行为;不得无故扰乱听证会场;不得抽烟及大声交谈。酒后不准参加听证会。应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震动状态。
(4)双方当事人和鉴定人之间不得互相握手、寒暄、示意或私自交谈。
(5)听证会不是法庭审判,不进行双方辩论和争论。听证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患方后医方分别进行陈述,限定时间为每方各15分钟,每方有一人主要发言,其他人可以补充,但不要重复,所有发言时间均计入15分钟内。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对方的陈述。第二阶段,由鉴定人或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和询问,问到哪一方,由哪一方回答,另一方不得随便发表意见。第三阶段,补充陈述,一般限定时间为每方各5~10分钟,也是先患方后医方,可以针对对方陈述进一步发表己方意见或补充新的观点,已经陈述过的内容不得重复。
(6)如有违反或扰乱鉴定会场纪律,发生干扰鉴定会正常进行的情况时,主持人有权宣布休会;经劝阻无效者,令其退出会场,情节严重致使鉴定会无法继续进行者,须承担相应责任。
(7)医患双方不得携带和使用录音、摄像、照相等设备;如已经带入会场的,应交工作人员暂时保管。
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会的组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多年的鉴定实践中形成成熟的经验和作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对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作出规定,但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鉴定会或听证会的组织,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曾遇到当事人质询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的合法性及组织听证会的法律依据的情形。
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关于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的若干意见》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对统一规范当地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工作程序,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起到积极作用。建议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尽早对医疗过失司法鉴定听证会的组织作出统一的规范。在目前情况下,各地鉴定机构可以参照北京市和重庆市的作法办理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原则上应举行听证会。在目前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同意参加听证会是其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无法律强制性规定。鉴于听证需要的经济成本较高,特别是听证会异地举行时,人民法院不主张听证的也可以不组织听证会。
笔者在听证会的组织中,主要是加强和医疗过失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单位,即委托案件的人民法院的沟通,获得法院支持。商请法院派员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和鉴定机构共同主持听证会,商请法院派员参加鉴定机构主持的听证会,商请法院授权或同意由鉴定机构组织听证会,并由法院通知医患双方按时参加听证会。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听证会程序上合法并顺利举行。
三、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呢?
1、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时间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这个规定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时效是相同的。法律这样规定的原因就是为了使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纠纷诉讼在时间上相衔接。不至于使鉴定与诉讼时间脱节,使卫生行政部门与法院都可以更有效率的处理医疗纠纷案件。
因此,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主动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起,就应当及时做出决定,是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否则,不要因为时间的延迟,错过了申请鉴定的时间。
2、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的提出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通过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到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手续。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证明相互身份的证件等等。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够一起到达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提交表明愿意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材料。这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
3、医疗事故鉴定的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鉴定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且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并且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也就是说是否受理先有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审查后转交医学会。
要是需要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话,则首先就要注意提出申请的时间,并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那样,随时随地都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通常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生命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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