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中“三大常规”检查之一的尿常规检查在在临床上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初步检查。尿常规检查内容包括尿的颜色、透明度、酸碱度、红细胞、白细胞、上皮细胞、管型、蛋白质、比重及尿糖定性。如果出现尿常规异常的话,有可能存在尿路感染或尿道结石、肾脏病变等方面的问题。那 尿常规异常的原因有哪些?
尿常规异常的原因有哪些尿常规在临床上是不可忽视的一项初步检查,不少肾脏病变早期就可以出现蛋白尿或者尿沉渣中有形成分。一旦发现尿异常,常是肾脏或尿路疾病的第一个指征,亦常是提供病理过程本质的重要线索。近年来有不少人强调,负责医生应自己动手做患者尿常规检查,是有利于医生发现肾脏疾病的一般诊断方法。女性尿道短,与阴道相邻,又受月经影响,很容易感染,体检时就会显示尿常规异常,不过是轻度的,当然有少量白细胞和潜血是正常的。尿常规检查结果异常的原因有:
1、白细胞异常:尿常规白细胞如果出现大量+,提示有泌尿系感染,或结石、结核等。如果病人有典型的尿频、尿急、尿痛症状,基本可以判断为尿路感 染。对于反复发作的慢性尿路感染,用药前最好做个尿细菌培养。根据培养出的致病菌和药敏实验结果,选择有效抗生素治疗。
2、红细胞异常:正常人尿中没有红细胞(或偶见),如果尿常规出现红细胞,并超过3个+,提示有泌尿系炎症、结石、肿瘤、肾炎等。需要注意的是, 女性查出尿中红细胞,要看是否在月经期,以避免假阳性。
3、尿蛋白异常:尿蛋白+是肾炎、肾病综合征的标志。不过你别怕,严重尿路感染、剧烈运动也会出现尿蛋白。专家说,检验报告中+的多少和尿 中蛋白的量有一定关系,要想明确诊断,还需查24小时尿蛋白定量,以诊断属于哪一种肾病,还可以判断病情轻重。
孕妇尿常规检查注意事项尿常规检查是医院中最常用的检验项目之一,是反映身体健康状况的基本指标之一。尿常规检查是孕妇产前检查的项目之一,孕妇尿常规检查应注意哪些事项?现将尿常规检查注意事项说明如下,请准妈妈与其他将要进行尿常规检查的患者朋友加以注意:
1.尿标本必须新鲜。尿液停放几小时后,白细胞即可破坏而脓尿消失,葡萄糖被细菌分解,管型破坏,细胞溶解等问题出现,会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2.尿标本必须清洁。女性应避开经期,清洗外阴,勿混进白带和血液男性患者不要混入前列腺液等。按排尿的先后次序,可将尿液分为前段、中段、后段。因前段尿和后段尿容易被污染,因此,做尿常规和尿细菌学检查时,一般都留取中段尿。应使用清洁容器装取尿液,如医院提供的清洁尿杯。若尿液被白带等污染,必须留取清洁尿标本重检。
3.送检尿量:一般不少于10ml(至少达到一半尿杯的量)。
4.尿路感染者脓尿常呈间歇性,故宜多次反复检查才能下结论。
5.在使用抗菌药物后,可影响检查的准确性。
孕妇尿常规检查是从确定怀孕开始直至分娩期间应进行的一项常规体检项目,即每位孕妇在怀孕期间都要进行大约9-13次尿常规检查。然而在检验科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许多准妈妈并不清楚怎样正确地留取尿液标本进行检查。在做尿常规检查时,收集尿液标本一定要正确规范,才能保证尿常规检查结果的准确无误。
收集尿液的时间:任何时间排出尿都可以做常规化验检查。一般肾病病人为观察前后结果则规定一律采用清晨起床第一次尿液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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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不合格多数见于存在蛋白尿、血尿、尿糖超标(考虑有糖尿病)等情况,一般这种改变考虑有慢性病,如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等,严重可能有肾功的改变。
· 公务员体检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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