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学院认定与我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其学分按下列原则进行认定:
(1)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高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则按对方学校的学分认定,但高出部分不能抵消学生应修的其他课程的学分;
(2)若对方学校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补修,考试及格者即可取得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按较高的一个登记。
(3)经学院及学校批准的短期交流项目,如学生提出转换学分申请,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所修课程一般只转换为我校选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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