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齐齐哈尔市怎么注册商标
齐齐哈尔市商标注册是不会通过当地工商部门,而是直接由国家商标局和下属的备案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注册流程与费用,
商标注册建议联系正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可以省心省力又高效,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
目前个人和公司都可以注册申请商标,个人只需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和身份z复印件签字,公司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目前商标注册的费用,包括官费300元和代理服务费,每个商标代理机构费用不同
商标局官方收费标准是300元/类/标。也就是如果只是注册一个类别,商标局需要收取300元,也就是如果自己选定了一个商标名字或者图样,自己去北京商标局递交的话,费用是3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属理的,流程比较简单,代理机构会全部整理好,是省心省力的一种方式。商标注册之前对商标查询非常重要,这点是商标注册的重要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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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路命名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由街道所在村向乡镇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同意后,填写街道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命名(更名)街道的相对位置平面示意图一式三份, 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县城区街路命名更名由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直接办理)
第二步:审核与勘察。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接到申请后,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地名命名、更名规定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勘察。凡符合命名、更名规定的名称,分批上报县民政局、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名称,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重新申请。
第三步:行文上报。县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拟制行文,报民政局领导审批或民政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经县民政局领导同意后,行文上报县府。
第四步:政府审批。
第五步:公告。经县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以县地名委员会通知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黑环委字〔1986〕9号文《转发国务院环保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引进的建设项目,还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对与其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控制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办)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称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对市、县(区)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参与建设项目的厂址选择;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负责施工中的环境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及监督。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含一千万元,下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管理,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小型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下同)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一百万元以下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机关、学校、民用住宅、小区开发等民用锅炉房建设的环境管理,由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六条 各级计划、土地、基建、技改、银行、物资、供电、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二章 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并在申报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区的环境保护现状;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和生态的初步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和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所确定的措施和要求进行。第九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小型建设项目和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根据污染的程度,上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并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乡镇、街道、校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及个体工业户的建设项目都要在建设前期填报《黑龙江省乡镇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条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黑龙江省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按照证书中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须经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计算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在建项目需要补作环境影响评价时,所需费用在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较大改变时,报审建设项目的单位要适时地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对环境影响程度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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