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程序,把好关口,加强监督。新形势下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阐述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关键词:干部选拔任用;步骤;要求 1前言
一直以来,我党十分重视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怎样选拔任用干部,选拔什么样的干部,是干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党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干部选拔任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问题,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重实绩、重德才、看民意,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重用政治坚定、原则性强、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的干部。要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坚决反对暗箱 *** 作。坚持公道用人、清廉用人,不以个人好恶和关系亲疏用人,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优秀同志选拔到科级领导干部岗位上来。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必要步骤 2.1 要严格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严格实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公开公示、组织考察、集体研究、任前谈话等项程序和要求,切实把好选人用人关。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少、履行程序一步不错、执行程序一步
不让,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通过切实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进一步体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与民主。 2.2 要坚持发扬民主,把好推荐关
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和群众公认原则的具体体现。要明确规定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干部必须履行的程序和不可逾越的制度。在部门进行民主推荐时,要求须有95%以上的干部职工参加,每次民主推荐前,局党委都须在对干部选拔的对象、数量进行充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认真确定民主推荐的范围、时间、对象和推荐方式,真正做到精心组织, *** 作规范,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2.3 要严格用人标准,把好考察关
知人才能善任。在选拔任用干部时,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始终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在正常情况下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予提拔,政绩不突出的不予重用。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把群众推荐的结果作为评价干部的重要依据,真正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得到提拔重用。在组织考察时,明确要求考察过程既要坚持群众路线,又要认真核实辩明真伪,从政治上、廉洁上、工作实绩上严格把关,保证考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做到谁考察谁负责。 2.4 要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
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可。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一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如实向局党委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加大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近三年,我们共提拔聘用了6名正科级、9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这些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都做出了很好的业绩,得到了干部职工的认可和高度评价。 2.5 要建章立制,加强监督
健全完善《干部任前考察工作实施办法》、《民主推荐干部实施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制度, 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为选准人,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真正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3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要求 31 注重理论学习,树立正确世界观
只有加强理论学习,才能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奠定基础。世界观代表的是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利益观、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这些思想观念彼此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影响,是干部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集中体现。只有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才能拥有崇高的精神境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也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努力
方向。
32 着力营造学习氛围,加强干部教育力度。
要提高干部的能力,必须大力加强和完善干部队伍的教育培训制度。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加速知识更新,提高干部的创新思维能力,为推动水利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智慧源泉。
33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 干部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骨干力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一个地方、单位能不能实现科学发展和和谐发展,关键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是不是善于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和谐。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考核评价机制、监督问责机制。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让能干事者有机会、干成事者有舞台。坚持不懈地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4结束语
建设善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新要求和新举措,是党和人民对干部队伍素质要求的新期待和新希望。为了更好地建设一直朝气蓬勃、奋发有为、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干部队伍,促进水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我们必须采取切实措施,
在思想观念、能力水平、机制保障、组织建设等方面下工夫,严格提高选人用人质量,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素质。
参考文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河北省水利厅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用制办法》 作者简介:
连婕(1970年12月-),女,汉族,河北省岗南水库管理局,经济师,主要从事干部人事管理、职称、科教管理工作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
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农村的土地管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也关系到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问题,必然引起广泛的关注。
一、探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坚持三大前提
在任何国家,探讨土地管理制度都必须遵循若干必要的前提。因为土地的很多特性有别于一般的自然资源和生产要素,不设定必要的前提,就无法讨论问题。从我国国情和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看,探讨土地问题,至少应遵循三大前提。
(一)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1必须有利于守住18亿亩耕地的红线
我国耕地资源稀缺,到2007年底,耕地总面积已降为1826亿亩,人均不及14亩,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40%。在过去的11年间,我国耕地总面积减少了125亿亩,而我国31个省(区、市)中,耕地面积超过1亿亩的只有4个,其中黑龙江177亿亩,内蒙古、山东、河南的耕地面积均在1亿~12亿亩之间。11年就失去了像河南这样一个粮食产量占全国1/10的农业大省的耕地,应当令人震惊。严格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否则就无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2必须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不可能完全不占农地,这就必然涉及农民的权益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因此,城市的扩张就意味着农民的土地被征收。这不仅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产生影响,乃至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工业化、城镇化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增长,对那些为此贡献出自己土地的农民,当然必须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必须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投资规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一大目标。近几年,国家把建设用地的供给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一道闸门。土地是投资的载体,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不住,社会融资的总规模就控制不住,钢铁、水泥及其他建材行业的规模扩张也就控制不住,并且还会给水、电、路、气等公用设施带来难以缓解的压力。因此,必须管住建设用地的总供给,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的总规模,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
(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遵循现代国家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一般规律
现代国家对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原则,大体可以概括为四句话: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用途管制,严格审批。因为土地不能移动、不能再生,因此土地资源的利用是否科学合理,关系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国家必须按照不同的功能需求来规划整个国土的各类用途。在政府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市场机制仍将在功能相同的土地利用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是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常识。在现代国家中,决定土地用途的,不是土地的所有者,而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土地利用规划。如果认为规划确定的不同功能的土地,依据所有者的意愿,可以按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原则而随意变更,这是对现代国家土地利用和管理原则的极大误解。当然,为使土地利用规划确实能够代表社会公共利益,规划的制定和修编就必须切实做到科学、民主、公开、公正。这些是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共同遵循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原则,我国自然也不能例外。
(三)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须正视改革开放30年来已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基本事实
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尚不完善,因此,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但绝不能以此作为无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存在、为所欲为地滥用土地的理由。
设定了这些前提,在讨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时,才能避免忽视国家整体和长远利益、忽视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忽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存在的倾向。
二、对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应有全面的理解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原则性要求,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决定》讲得非常清楚,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个基本经营制度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是我们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
《决定》提出,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是这次文件的一大亮点和创新。自农村实行改革之后,1984年党的1号文件提出了土地承包期延长到15年。1993年党的1号文件又提出15年土地承包经营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现在根据农民的期盼,把土地承包关系确定为“长久不变”,意义非常重大。农民吃了长效“定心丸”,将会更珍惜土地、投资土地,以及在从事别的行业时放心自主地流转土地。
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法律规定得很清楚。1984年党的1号文件,同一段里上一层讲延长土地承包期,下一层就讲鼓励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11号文件,上一层讲土地承包15年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下一层就讲允许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整整1节12个条款是讲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样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因此,对于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上从来就没有障碍。但就像《决定》明确的那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个角度来讲,应该认认真真地考虑,怎么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到长久不变。《决定》明确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没有这项制度,一代人、两代人还可以,再往后就没有人搞得清楚了。长久不变是指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允许因各种情况变动由承包农户自主对经营权进行流转,并要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发育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部门原来主要是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登记,现在还要给农民提供土地流转的平台,提供信息和服务。从经济学角度来讲,只有产权清晰稳定,流转市场才能健康地发育。30年来为什么流转市场发育不起来?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稳定。因此,做好农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确保农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前提。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要实行“两个最严格的制度”:一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要坚守18亿亩的耕地红线;二是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这两个制度配套之后,对土地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只有一个18亿亩耕地红线要求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不够的。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目的是要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规模,就是既不能通过乱占耕地搞建设,也不能通过其他手段来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现在有些地方进行试验,搞宅基地换房、村庄拆并,还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让农民集中居住之后节约土地,经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都可以试。但问题是必须服从这两个最严格制度的约束。也就是说,不能因此而擅自增加计划外建设用地。整理村庄,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只要符合农民意愿,又有经济承受能力,都可以进行,但目的应该是为农民服务,支持“三农”工作,而不是因此而得到额外的建设用地。如果目的就是想超越国家的宏观控制,擅自增加建设用地,就既不符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也不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决定》就征地制度在三个重要环节上提出了今后的改革方向
(一)城镇建设用地的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凡是纳入城镇规划圈的建设用地还得征收,但明确提出要保障农民的权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同地同价的原则进行补偿,更重要的是改革征地制度本身。《决定》提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这是一个大问题,怎样严格区分两类建设用地,逐步缩小经营性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制度,这些都要深入研究。
(二)城镇规划圈外建设用地的改革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突破。《决定》中讲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和经营,并要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这三句话 *** 作起来难度很大,首先要区分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我们到底用什么办法去区分?用行政许可区分还是用社会常识去区分?《决定》公布后,很多人问:是不是现在就可以到农村买地了?城镇规划区外的经营性建设是不是就不受约束了?要对社会广为宣传,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用地照样要符合当地规划并纳入用地指标。对于农民来说,他们获得了一个非常大的权益,可以用土地所有权去参与土地的非农建设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起步阶段,我主张口子还是小一点。因为我们现在各个方面都存在对用地的需求饥渴,口子放太大,可能把握不住,宁可起步稳一点,将来条件成熟了再进一步放开。
(三)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而且必须到这个市场里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这里面的限制也是非常明显的。集体建设用地有三类,这个定义很清楚,排除了宅基地,也排除了乡村公益性建设用地。实际上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是指乡镇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盘活一些利用效率很低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好事,但是关于这条路到底怎么走,还有许多重要的环节需认真讨论。首先,怎样界定乡镇企业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得非常清楚,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在农村投资的企业叫乡镇企业。如果按照这个法律界定,大概乡镇企业不会太多,因为很多农村的企业是跟城市甚至跟外商合资的企业。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也允许农民跟别的投资者进行联营,所以界定乡镇企业用地本身是很复杂的事情。
其次,允许闲置或者利用率很低的乡镇企业用地进入市场流转,过去批的地流转出去了,以后还批不批?如果前面不断地流转出去,后面不断地再批准,土地就都变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了。这就带来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继续批乡镇企业用地,则仍然是城乡分割,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就不存在。因此,到时候应该改变按照所有制管理土地的方式,把农业用地和工业用地区分开来,按照土地用途进行管理。
《决定》指明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很重大的改革决策,但是需要研究的事情很多,因此《决定》非常明确地要求,要抓紧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规范推进是非常重要的。现在只是提出了方向,还没有实施细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这个时候要更加严格才行,只有等具体改革措施拿出来后才能往前推进。
四、各类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验,必须坚持程序、可控、预案、封闭的原则
关于各种各样的涉及农村土地制度的试验,是大家很关注的。农村改革实际上一直是从试验中提取规范性的政策,这是我们党的重要经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从开始到认可的过程,大概经过了4年,是从农民的创造中提取养分提升和升华出来的。所以,对于试验,农村改革从来不陌生,而且应该积极地去推进,但是,30年前和30年后毕竟有很大的区别。30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法律法规体系,尽管还有很多体制机制需要改革,但毫无疑问,不能漠视它的存在。既然是改革试验,在有的地方就可能要突破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批准某个试验区,其突破是得到认可的。在我们这个法制国家,改革试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确定要做的试验,如果不涉及法律当然可以,但是涉及法律就要严格规定,即突破了什么法律就一定要得到该法律立法机关的认可。否则谁都想搞,那制定法律还有什么用?还能不能建设法制型社会?以严格的程序批准试验是必须的。
(2)可控。既然是试验,就必须掌握在可以控制的地域范围内。比如,一个试验项目在多大范围内进行,一个村,一个镇,还是一个县,报了什么,批了什么,就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执行。必须可以控制,不能控制就不能叫试验了。
(3)预案。凡是试验就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成功了皆大欢喜。如果试验失败怎么办?而试验本身就应允许失败。对当地政府来说,失败了没关系,但是参与试验的农民怎么办?他们的身家性命在里面,能仅仅说句“对不起,这项试验失败了”就不管了?所以,一定要承担起对参与试验农民的责任,要建立这样一套机制。
(4)封闭。在封闭的范围内试验,冷静观察,实际 *** 作,看到底行还是不行。把全局的问题放到局部试验,目的就是要减少对社会的震荡。所以我不赞成试验项目在验收和批准推广之前就作公开宣传。
不是不允许试验,要试,这四个原则是要把关的。当试验到一定程度,各方面都认可了,那验收之后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推广,这才是承担试验改革的责任。农村土地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凡是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事情,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所以,我赞成试验,但是试验要讲规矩,试验要有程序,按批准的内容规范去推进。这样才能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针对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突出的问题,尽快实行改革,把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得更好。
实质程序法治实质上是正当程序之治。 程序正义的观念是法律文化史中的一项重要贡献,它将程序的公正、合理性视为与裁判的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具有同等的价值和意义,提醒我们在注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同时,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在我国的法律发展史中,历来贯穿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所以在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就具有重要的意义。 程序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主要途径和重要表现。 1、有利于民主程序的建立,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推进民主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程序民主的制度建设,要求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对各项民主活动的规定,使各项民主活动都有完备的制度化的程序可以遵循。法律化是程序民主建设的根本保障。程序上的民主要求在政治活动、利益表达、意见集中、决策形成的过程中,都严格地按照既定的程序办事,制度的严肃性、法律的神圣性、规范的有效性必须设法保证。民主政治的程序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特征和体现。在国家主导模式下的改革与法治建设,最容易出现权力的恣意行使现象。权力滥用的一个明显特征就是不按程序办事。以程序为本位,突出的强调了程序对于权力的制约意义。而“正当程序”观念则正是中当前法治现实下权力滥用的良好矫正剂。首先,它有助于纠正传统的权力本位观。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一定观念的体现,观念支撑着制度的构建,影响着制度的演变。“正当程序”理念所蕴含的权力制约原则、权利保护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有助于纠正当前法治现实中的对权力、诉讼、程序的一些错误看法。只有观念上的根本转变,才会真正为制度的确立和施行带来强大的广泛意义上的支撑。其次,以程序为本位,可以为立法、执法和司法设置第一道权力制约的关键防线,以增强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程序本位理念强调程序的公正性,强调在追求公正的过程中要保障程序的公正,抑制权力的恣意行使,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2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 实体法治涉及社会利益的分配、社会矛盾的解决,由于这类问题的彻底解决超越了特定社会阶段人们的智慧和能力,因而通过实体法治体现的实体公正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实现。程序法治以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为中心,通过程序机会的均等性、程序的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既让人们看见实体公正的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吸纳社会的不满、实现社会的人文关怀以弥补实体公正的不足,更容易使当事人对司法者和执法者的信任和对处理结果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认可。程序规则不仅可以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还可以纠正实体规则的偏失。即通过法律解释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制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程序法治正是通过在绝对意义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以实现实体公正,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社会公正[4]。 3有利于加强权利的保护 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天赋人权的思想普照着人类大地,它要求人民对权利的享有是天赋的,任何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剥夺他人享有的权利。现今世界各国的宪法在规定国家权力的同时,也成了公民权利保护的大宪章。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的诞生,则为人类提供了普遍的人权保护准则,人权的保护上升到了公理性高度。我国长期以来的传统都是对权利保护的忽视,其中重要原因在于许多程序理念的缺失,在现实中只重实体轻程序。因此,坚持程序法治,以程序为本位,有助于通过“正当程序”的理念来改善现今司法、执法过程中的权利缺失现状,重视人权的保护。只有正当程序实现了,更高层次、更宽层面、更深程度的“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才会有前提和基础。 问题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思想是儒家思想,传统法文化缺乏“法治”的因子。对于统治者来说,对儒家思想的尊崇就应力主“治人”高于“治法”。虽然当时的法家提出过“治法”高于“治人”,但这种“治法”实际上是以严刑峻罚为特征,以专制为依托的“刑治”。新中国建立后,虽然进行过法制建设,但因反右、文化大革命而使法制泯灭,社会曾处于无法无天状态。改革开放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开始了民主法制建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立法不断完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司法权威进一步巩固,法治建设的初期效果是明显的、值得肯定的。但从总体上讲,当前法治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障碍,特别在程序法治建设方面,存在的障碍更加严重。这种障碍,首先在人的观念,表现为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权利,重关系轻法制,没有形成法律至上、依法办事的习惯。其次,司法及行政执法过程中缺少正当法律程序。 中国古代并非缺乏程序,但是,它没有当事人的立场,而是从官方的立场来看待程序,它不具备正当的法律程序,实质上还是人治的程序。“有法律程序不等于有正当程序,并非一切法律程序就是正当的”“因此,主张要“重视法律程序’时的话语语义其实不是笼统地指一般法律程序,而是指正当的法律程序”。 长期以来,中国更侧重于强调令行禁止、正名定份的实体合法性方面,对程序合法性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没有或没有完全认识程序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位置。因此,我们不能将法律仅仅看作是一种规则,而应将实现这一规则的过程也看作是法律的一个部分。要充分认识到,法治的实质就是自由、民主、平等、独立与公正等价值内容在社会制度及运作机制上的体现,而程序法治正是实现上述价值内容的最佳方式与途径。程序理念不仅是法治的要素之一,而且是占主导地位的要素。因为正是程序理念决定了法治的制度运作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也正是程序理念充分展示和保障了社会的正义。同时,只要从程序上保证公民成为法治运动中一种主动性的力量,国家法治的力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力量就无穷无尽。程序是看得见的公正,也是保障实现实体正义的制度性条件。受客观条件影响,中国仲裁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表现为其行政化色彩较浓、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和仲裁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仲裁程序诉讼化较为严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过于严格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报告(省级局)
2018年以来,局党组始终把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队伍作为从政之本、事业之基,认真抓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发展环境,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现将2018年以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略)
局行政编制xx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xx名。局属基层事业单位xx个,核定事业编制xx名。局系统无超职数配备干部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学习,营造氛围,牢固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局党委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把此项工作作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动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积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党员、机关干部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讨论等形式,认真学习《条例》精神,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坚持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切实增强了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一是抓好党组中心组学习,强化政治标准和用人导向。局党组始终把班子成员对《条例》的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党组会上多次提出要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党管干部,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上严格把关,对政治上不合格的“一票否决”。在坚持标准和原则的前提下,打破论资排辈的用人传统,突出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广开言路,广听民意,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让有为者有位,有位者更有为。去年以来,局党组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十九大精神的指导下,切实提高了班子成员对贯彻执行《条例》的认识,增强了严格按程序选贤任能的责任感和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二是抓好组工干部学习,提高政治意识和工作能力。人事(机关党委)部门肩负着党的组织建设,承担着管党员、管干部、管人才等重要职能。因此我们一直强化组工干部对党的政治建设的认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推进党的政治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发挥人事(机关党委)部门的示范作用、表率作用、带头作用。在组工干部中深入开展《条例》的专题学习讨论,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干部工作政策法规的学习,确保组工干部精通相关政策文件,更好地为干部选拔任用的流程把关。另外要求组工干部严格要求自己,工作中做到实事求是,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的监督,把公道正派作为组工干部的重要职业 *** 守,提高自身廉政勤政的意识。三是抓好党员干部的学习,增强理想信念和内在动力。今年以来,利用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党员固定学习日等机会经常性地对《条例》进行宣传讲解,形成了常抓不懈的学习宣传机制,真正使各级党员干部熟悉《条例》的原则要求及内容规定,充分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与此同时强化干部对理想信念、道德方面的专题教育,加大对典型好干部的宣传,补足理想信念之“钙”,让他们能够从内心由衷认可自己的职业。另外还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三项机制”,让大家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理解与时俱进,不仅仅停留在对《条例》的认识上。
(二)坚持程序,严格纪律,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程度。为了充分发挥干部选用导向作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局党组坚持按实绩选人用人,注重在承担重点工作的同志中选人用人,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严格程序,把好“五关”,有效防止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是严把推荐关。把党组会议民主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把好选拔任用干部的提名关。凡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均能按照有关职数配备、德才素质、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局党组会议确定考察对象,通过民主推荐选拔干部,增加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力。干部选拔推荐注重实际工作业绩,树立良好用人导向,实现干部选拔服务于事业发展。二是严把考察关。认真做好考察工作,慎重过好识人关。首先是提前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确定考察时间;
其次是认真组织考察组,由副职领导任组长,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工作的处级干部为成员;
再次是不断改进考察方法,提高识人察人的准确性,除把干部的党性原则、思想品质、廉洁自律、开拓创新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考察的主要内容外,还把了解干部生活圈、社交圈中的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全面了解考察对象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采用大会评议、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相结合,真正把好考察关,为党组提供可靠有力的考察结论,考察结果党组会讨论决定。三是严把讨论决定关。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局党组严格按照处级干部职数的设定,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集体决策。在讨论干部任免时,由考察组详细介绍对拟提拔干部的考察情况,局党组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努力创造与会人员各抒己见的条件和环境。四是严把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努力把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局党组拟提拔的干部,任用前一律在拟任用单位和局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期间,设立了值班人员和电话,随时接待群众反应情况。五是严把廉政关。为进一步加强拟任干部的廉政意识,树立清正廉洁的从政理念,我局党组对拟任干部实行任前廉政考试制度,由局办公室、机关纪委组织,采用市纪委专业题库,对拟提拔使用的干部进行了廉政考试,凡廉政考试不合格的坚决不与任用,坚持干部任用适用必考。
(三)建章立制,加强监督,保证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序 *** 作。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局党组始终把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作为做好干部工作的重要措施来落实,逐步建立、完善了一整套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制度,不断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为选准人,用对人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全面引入竞争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制定了《机构改革期间干部竞争上岗的意见》,全面推行处级干部竞争上岗。所有的处级岗位只要出现空缺,一律实行竞争上岗,xx年xx月共有xx名同志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处级领导岗位。二是实施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在机关开展了处级及以下干部的轮岗交流,较好地调动了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近年,共有xx名干部进行了任职交流,通过开展有计划的交流,保持了干部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使一部分年轻干部得到了更好的培养和锻炼。三是积极探索干部能下机制。加大了对不称职和不胜任现职干部“下”的力度,委党组会研究决定:凡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1/3、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免去现职;
不称职票达20%,并且基本称职票与不称职票相加达1/3的,进行诫勉谈话;
不称职票虽不足20%,但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相加达50%的,进行诫勉谈话。诫勉期满,经组织考察,测评结果仍符合诫勉要求的,免去现职。四是不断完善审计制度。根据有关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要求,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本岗位职务的,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确认审计对象和时间,财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结果报送局有关领导及人事部门。五是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把干部任前公示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进一步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认真对待,一一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如实向局党组汇报。通过实行任前公示,加大了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六是建立干部定期述廉制度。机关纪委每年开展领导干部公开述廉活动,要求每位局领导每年写出书面述廉报告,并在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进行公开述廉。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中央、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以及对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情况。述廉结束后,在全体干部中发测评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建设情况测评,接受群众评议。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2018年以来我局选拔任用的干部不多,选拔聘任工作也比较顺利,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也没有出现告状现象,但是在工作中还存在着对《条例》学习、掌握不够透彻,选拔范围过窄等问题。今后,我们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总体要求,找差距,求突破,加强学习,完善制度,建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的用人机制。一是尽快补充缺编人员,培养使用新生力量,拓宽干部选拔任用的范围。二是加快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在完成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交流后尽快开展其他副处级干部的竞聘上岗工作。三是建立干部监督检查机制,不定期对处级以下干部进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核,不断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四是进一步加快干部档案的审核认定进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维护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五是增进干部交流,建立沟通平台。根据干部工作情况和行业实际,通过干部考察、民主生活会、领导与干部交心谈心等多种形式,及时听取干部汇报,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同时加强干部与干部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行业互补和专业互助,不断提高系统干部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更好服务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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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指检察官在履行检察职能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检察官的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的体现。检察职业道德既调整检察机关内部关系,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培养检察官的共同体意识;也用来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官与其服务对象即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塑造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形象。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我国检察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加强法律监督的需要。
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依据主要为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
为了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检察官职业纪律观念,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检察官职业道德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009年9月3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强化职业道德培育。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经常性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学习、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行为基本规范。开展职业精神、职业信仰教育,强化职业素质培育,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和加强执法公信力建设的措施制度。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监督制约、考核评价等长效机制,推动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
三、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为“忠诚、公正、清廉、文明”四方面。
(一)忠诚
忠诚是对检察官政治品性方面的要求,彰显了我国检察官的政治本色。忠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忠于党、忠于国家。检察官要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也不得参加罢工。检察官应当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严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保持高度的政治警觉,严守政治纪律,不参加危害国家安全、带有封建迷信、邪教性质等非法组织及其活动。检察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对政策的理解、把握和运用能力,提高从政治上、全局上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忠于人民。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应当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生,服务群众,亲民、为民、利民、便民。
3忠于宪法和法律。检察官应当尊崇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4忠于检察事业。检察官应当热爱人民检察事业,珍惜检察官荣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制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检察权的公信力。检察官应当恪尽职守,乐于奉献,勤勉敬业,尽心竭力,不因个人事务及其他非公事由而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忠诚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做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结合。为此,《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要求初任检察官、检察官晋升时,应当进行宣誓,牢记誓词,弘扬职业精神,践行从业誓言。
(二)公正
公正是检察工作的核心目标,弘扬了我国检察官的法治精神。公正要求检察官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的观念,坚守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良知,保持客观公正、维护人权的立场,养成正直善良、谦抑平和的品格,培育刚正不阿、严谨细致的作风。公正要求检察官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公平与效率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正确处理好办案质量与办案数量、执行实体法和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公正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独立履职。检察官应当坚持法治理念,坚决维护法律的效力和权威;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为金钱所诱惑,不为人情所动摇,不为权势所屈服。同时,检察官应当恰当处理好内部工作关系,既独立办案,又相互支持。
2理性履职。检察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滥用职权和漠视法律,正确行使检察裁量权。检察官应当客观、理性的履行职务,不主观意气办事,避免滥用职权的行为发生。
3履职回避。检察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检察官法规定了任职回避制。检察官法第19条规定: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法第20条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回避制。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 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同时,对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4重视证据。检察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不伪造、隐瞒(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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