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应聘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第八条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理提供咨询等服务。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所在的网络终端抽取。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行政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库中的专家总被抽中,这有可能是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数量比较少,所以导致专家抽中的几率比较高。
只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抽取专家是按相关程序抽取,没有违规违法,被抽中的专家都是合法有效的。
重庆工程招标信息网隶属于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是重庆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重庆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网基本概况: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是根据重庆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于2011年1月27日,在原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
中心共有交易场地面积近22000平米,有大小开标室13间,评标室26间,同时建有交易大厅、专家抽取室、评标答疑室、评标监督室、中心控制机房等一批业务配套场所,并按星级标准建设了专家隔夜评标区。所有交易场所,都配备了先进的电子化、智能化的设施设备。能完全满足全市专业工程入场交易的需要,建设规模位居全国领先。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项目管理,制定了重庆市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抽取程序、抽取时间、抽取监督、专家回避、专家的补充抽取、专家评标情况反馈等相关内容,其中专家回避规定的内容如下: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以上规定需要在抽取中进行回避的,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专家抽取室工作人员提供回避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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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合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等管理工作;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承担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广西区域的相关谈判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地区招投标的规划发展,结合广西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关系招标网制定相关办事指南,其中对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流程(暂行) 做了明确规定,基本内容如下:
一、项目交易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异地远程评标的书面申请,明确以下事项:
1申请异地远程评标的项目名称、规模;
2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及人数;
3评标的时间安排;
4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中心开标评标科根据申请事项,做好评标场地安排及远程评标机位确认,报中心领导审批后,书面函复申请人,并负责组织异地远程评标的实施。
三、异地远程评标专家的抽取:
1中心开评标科于开标24小时前将评标专家的使用申请报监督处,监督处在开标2小时前开放抽取权限。
2在开标前一个半小时内,在项目交易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远程监督下,中心开评标科登录中心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
3.专家名单随机确认完成后,采取密封方式打印抽取结果。
4 密封打印的专家名单在评委通知到达的时间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开启,开评标服务科将各地的评委名单发送到当地的服务(交易)中心;
5各地的服务(交易)中心按照抽取名单验证评委身份,并将评委签到表传真发回申请人。
6整个随机抽取专家程序接受项目交易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视频监督。
四、异地远程评标的管理
1申请人负责落实相应项目的评审专家账号、密码,交给评委;评委根据帐号、密码及本人的CA锁登陆项目交易所在地评标系统进行评标。
2评委评标同时接受评审现场监督及项目交易所在地监管部门的远程监督。
3有关评委劳务费用和评标室场地使用费用按专家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由项目交易所在地的交易中心负责向招标人代收,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专家实施评审的服务(交易)中心。
4整个异地远程评标过程的监控视频由中心信息科刻录光盘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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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取,根据专业,也有按地区或者电子抽取。
政府采购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中评审专家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采购人或接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持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等,在项目评审前半天或前一天,到采购办申请抽取专家。
2、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管理人员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进行初审,经采购办评审专家库监管人员审核后报采购办负责人审批。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共同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并原则上采用计算机自动语音系统通知专家。专家抽取和通知情况一律保密。
4、若专家库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推荐评审专家人选,但必须报送拟选用专家的有关材料,并经采购办负责人批准。
5、因特殊原因需采用非随机抽取方式在专家库选用专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采购办负责人批准。
6、采购办专家库管理人员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专家抽取申请》、《专家抽取纪录》妥善保管,待专家使用后与《专家执业信息反馈表》等作为专家付酬、考核和备查的依据。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财政部门重新修订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2016年,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财政部重新制定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财政部办法),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7年3月29日,市财政局结合财政部办法,制定了《天津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津财采〔2017〕10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有效期5年,现行《办法》完善了评审专家选聘应聘、抽取使用和退出机制等,明确了评审专家工作纪律、异常处理、争议解决、回避情形、履职情况记录、劳务报酬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
5年来,市财政局依照现行《办法》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有效评审专家数量大幅增长,规模不断扩大,充分满足我市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需要。同时,随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以及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现行《办法》在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评审专业选择、职责权利义务、劳务报酬支付、不良行为、处理处罚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强化细化,持续提升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水平。为此,本着依法修订、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强化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梳理了近5年来在评审专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学习借鉴了上海、重庆、浙江等省市的先进管理经验,起草修订了《专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评审专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专家管理办法》修订过程
《专家管理办法》的修订经历了起草、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再修改、公平竞争审查等诸多过程,修订过程中,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工作动态栏目,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从2022年3月1日至3月9日,共计7个工作日,截至征求意见结束,共收到了17位社会公众的反馈48条意见建议。针对反馈的意见建议,我们进行了充分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均予采纳,并按要求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问题。
三、《专家管理办法》包含具体内容
《专家管理办法》共设八章49条,另含4个附件,比现行《办法》增加了3章13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审专家的管理原则、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基本概念等,通过建设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实现对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评价等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选聘与解聘,共12条。明确评审专家的选聘程序、基本条件、申报材料、专业选择、信息变更、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解聘与不予续聘情形等,进一步梳理细化评审专家从入库到退出各类情形的具体条件和表现,有针对性的制定监管措施,提高动态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共6条。明确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流程、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评审专家名单的保密和公告要求等,进一步细化了随机抽取的步骤和时间要求,针对可能出现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足、处理供应商质疑需原评审专家协助等特殊情形,梳理制定相关解决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共7条。从评审工作组织者的角度,全面梳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现场准备、现场注意事项、在评审工作中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责,共7条。从评审工作参与者的角度,全面梳理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由其组建的评审委员会在参加评审工作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回避情形、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应急专家、出现争议等特殊情况处理、对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财政部门的职责,共4条。从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监管者的角度,全面梳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明确培训考核、制定劳务报酬标准、履职评价结果分析运用、实行分级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七章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共6条。主要明确评审专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重点梳理了将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14种情形和暂停纳入随机抽取的10种情形,不断强化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特殊人员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实施日期。
四、《专家管理办法》主要特点和变化
一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入库管理。主要包括将现行的申请人随时申请注册改为市财政局根据评审专家库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分批次开展评审专家选聘工作;增加了入库前需要进行培训考核和公示的工作机制;增加了成为评审专家需要提供本人单位开具的履职情况说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两项材料。
二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将现行的评审专家入库后除发现存在解聘或违法违规行为外的“终身制”,改为评审专家的聘用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聘,重新提供或更新相关资料信息;同时要求评审专家在聘期内必须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培训考核,未参加培训将不予续聘,培训考核不合格将予以解聘;明确评审专家相关资料信息发生变化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未按时更新将在一定时间内暂停纳入随机抽取范围。
三是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增加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熟悉使用计算机评审、掌握系统账户 *** 作等相关要求;明确对评审专家不予续聘的7种情形和解聘的5种情形,总体上比财政部《专家管理办法》的退出解聘情形细化增加了8种;明确对予以解聘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四是进一步细化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将随机抽取程序细化到需求提出、抽取时间、抽取流程、名单解密等4个步骤进行具体阐述,切实提高随机抽取系统运行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提出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项目,应当出具书面的自行选定意见并与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明确自行选定意见的主要内容、盖章要求以及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此类项目的管理职责。
五是完善应急情况处理方式。在全国首先提出了应急专家的概念,主要用于应对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需要及时补抽的应急情况,评审专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是否成为应急专家。同时考虑到应急补抽项目的特殊性,对应急专家提出了不得多次拒绝应急邀请、不得在同意参加应急补抽项目后进行请假、不得迟到或不参加评审的更高标准和要求。
六是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明确将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14种情形,比现行《办法》多7种,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将现行《办法》中的降低抽取概率情形取消,新增暂停随机抽取6到12个月的10种情形,更加适用于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七是进一步完善我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单独将我市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作为《办法》附件单独拟定,共计11条。主要变化是:明确外省市评审专家的概念和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要求;明确市内交通费的补助标准和支付要求;明确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限和方式以及税款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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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包括: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在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专业专家从中国政府采购网的专家库中总被抽中是否违规、重庆工程招标信息网介绍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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