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维持原判案子,发现判决有误,应起动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
二、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一、二审法院判决有误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错误的,要视情况来确定该如何处理: 1、如果是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则可以在上诉期内(民事案件的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则上级法院来重新审理和判决。 2、如果是生效的一审判决或二审判决的,则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 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 代理 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 辩护人 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 ,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错误判刑会赔钱吗 可以申请 国家赔偿 : (一)《 赔偿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 罚金 、 没收财产 已经执行的。 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没有上述1所指的情形,判决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的责任。在法院内部,对具体的承办法官,按内部纠错机制予以处罚。 (二)赔偿的机关: 《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赔偿程序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法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5、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四)、赔偿方式: 1、国家赔偿以支付 赔偿金 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审法院判决有误怎么办如果二审的法院判决还是有错误的,要看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如果判决书生效了,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再审,或者可以向当地的检察院提出抗诉,如果判决书还没有生效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
法律主观:
一、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是不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但在下列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应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程序有误或者原审程序及事实都有错误;发回重审是由原审法院程序有误引起的;程序错误与管辖权异议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第一款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不得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再审程序一旦发动,即恢复到之前一审的程序中,应当按照一审的要求重新给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律客观: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知识延伸——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法院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比较(一)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法定情形与种类概览当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它们大都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集中在地域(包括移送、优先)管辖方面,而在职能、级别、专门管辖方面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几乎没有。例如加拿大法律规定:地域区划管辖规则的例外是被告人或检察官有权申请改变审判地点。[1]日本法律规定:对于地区管辖,未经被告人申请,法院不得宣告管辖错误。[2]《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35条规定:“1在下列情况下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可以变更:(2)根据一方的请求或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院长主动提出”。《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a)款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如果法院有理由相信,在对被告人起诉的地区对被告人存在如此强烈的偏见,以至于被告人在该地区任何依法确定的法院都不可能受到公正的审判,应当将此案移送其他地区。”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a、第215条a第4项则规定:在审判开始之前,法院如果认为被告人管辖权异议正当,案件必须移送具有优先权的刑事法庭审理。(二)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关于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并不一致:一是以英国、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等为代表,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限于被告人。例如前述《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1条(a)款的规定。在英国,“被告人除作上述两种答辩-有罪答辩或无罪答辩-外还可以提出其他答辩方式,如对管辖权异议的答辩。”香港《刑事程序法》第5章关于裁判法院的审判中规定:“裁判官确信被告人明白告发书或者控告书的内容时,就会要求被告人进行答辩。被告人可以‘认罪’、‘不认罪’或者提出特别的答辩,即对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提出异议。”第7章关于高等法院的审判中规定:“在法庭上,被告人还可以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答辩。”其中对管辖权的答辩是指:“对公诉书中指控的罪行,被告人可以以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进行答辩。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可能是对一般问题答辩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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