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巨额资产聚集的封闭室内空间
室内停车场,是巨额资产聚集的封闭室内空间,车辆平均价位在20万以上,一个500个车位的停车场,就代表该封闭空间内集聚了近2亿元的固定资产。品牌形象展示在这样巨额资产聚集的封闭空间、高收入受众出入的场所,令品牌实现一千万“意见领袖”中的高频次、重复曝光。
2.整合高端人群碎片化出行轨迹和时间
高端人群由于工作、生活性质的差异,很难被一种媒体全部捕获。通过车这种共有的出行方式,停车场媒体可自动聚拢车主人群。
3.立体覆盖受众出行轨迹
每天平均进出停车场4次,每次停车时间平均7.3分钟。
停车场媒体受众优势
1.消费能力强
通过CTR市场研究在停车场做的实地调研显示,车主人群不仅具有不俗的经济实力,更是高端品牌的追求者,他们95%拥有汽车,76%拥有奢侈品。
2.追求高端品牌
从汽车、奢侈品的拥有率可以看出,他们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和消费者,追求时尚,具有高端品牌消费欲望。
3.具有购买影响力
74.5%的车场传播受众,拥有不同程度的购买决策权;受众不但具有企业/政府采购中对品牌选择的决策力及影响力,且容易成为周围人的意见领袖。
停车场媒体传播优势
1.锁定高消费群体的新媒体。直接投放在高尚生活社区,商业社区,CBD社区所在公共地下停车场内,媒体投放地点独特,具有其它户外媒体不可替代的特性。如马良传播媒体网络覆盖了中国四个最发达城市超过1000万的车主,其高收入、高消费力人群被锁定,不仅可以直接、快速、准确和高效的送达广告讯息,更因其高学历、高职位的社会地位,影响着社会消费潮流、购买取向。
2.半强制性媒体。新媒体由于能够直接面对最终用户,以及其针对性强的特征,与客户直接沟通、交流,最大避免了广告转播中经常存在的媒介到达率,有效率,用户选读率等种种难以预计或需量化的媒体测试数据。同时也最大程度上避免了目前其它户外媒体最易发生的品牌干扰性强的现象,成为最佳的强力渗透性新媒体。
3.最有效的培养高档品牌。生活休闲,时尚品牌,高新技术品牌忠实感的媒体。投放地点准确,受众群体目标准确,针对性强,高重复率,高回忆率,广告品牌干扰负面极小。投放目标群体的年龄、成功经历、受教育水平、收入和消费水平,对工作、生活质量的高标准要求以及对各种咨询的极大需求都极易培养其品牌忠实感,影响决策,最终导致其购买决定。停车场媒体属于低购买成本,高效果的媒体。网络性强,覆盖面广,到达率高,注目率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三)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