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根据UPC500第9条中的规定,D银行已加保兑,D银行应承担对合格单证的付款责任。 此时, 因要求D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案例二: 按描述, 对方开证行未修改信用证, 则我方A公司所有的装船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 是不合格单证, 对方银行可以此为据, 拒绝付款。
案例三: C银行可以这样处理, C银行必须对合格单证承担付款责任。 我方A公司无权要求C银行拒绝付款, C银行对产品质量、交易真实性等问题免责。
案例2.2:卖方只是代买方租船,并没有对价格条款作出修改。卖方代租船的行为与买方租船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卖方有理由要求买方继续履约。案例2.3:只要单据无瑕疵,开证行也必须付款。用信用证就是看得起它的银行信用,否则叫什么信用证?
案例3.3:CFR的投保方是买方,与卖方无关。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在卖方,货损由卖方自行承担。
案例3.4: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案例4.2:责任代收行承担。代收行给予买方的资金融通并非是卖方的授权。
案例4.6:(1)、7月25日之前交单。600规定交单日不得迟于发运日21天。
(2)、没有溢短装条款、没有约数,且总金额不能超过USD65000,故只能交1000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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