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网络搭建与应用赛项规程
2.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网络布线赛项规程
3.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网络空间安全赛项规程
4.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物联网应用技术赛项规程
5.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汽车营销赛项规
6.2020年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大赛-现代物流1+x综合作业赛项规程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又称为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该大赛的项目分为中职组与高职组,具体比赛项目及分组如下:
一、中职组的比赛项目
焊接技术、机电一体化、机电一体化、计算机应用、数控综合加工技术、电工电子、烹饪、汽车运用与维修、服装设计与工艺、建筑装饰技能、美发与形象设计、现代物流、农业技能、现代制造技术、会计技能、护理技能、建设技能、酒店服务、光伏发电安装调试、手工制茶
服装设计与工艺、化工仪表自动化、化工生产设备维修、工业分析检验、建筑设备安装与调控、电梯维修保养、建筑CAD辅助设计、职业英语技能、企业网搭建与应用、电子商务技术、工业产品CAD设计、中药传统技能、机器人技术应用、煤矿安全、动漫、智能家居安装维护
单机片控制装置安装调、液压与气动系统安装调、电气安装与维护、艺术技能、工程测量、电机装配与运行检测、城市轨道交通、汽车营销、模特表演、艺术插花、装配钳工、户式中央空调安装与调、农机维修、种子质量检测、物联网技术、车加工技术、数控车、铣加工技术、数控车床装调与维修、机械装配技术、模具制造技术
二、高职组的比赛项目
精细化工生产技术、零部件测量、零部件测量、计算机网组建、嵌入式应用开发、储配方案、复杂部件、楼宇智能化、汽车维修、机器人技术、机械创设制造、光伏发电、三网融合优化、芯片检修、计算机网络、英语口语、会计技能、测绘测量、电子产品设计制作、电子产品检测维修、汽车检测与维修、汽车营销、中餐主体宴会设计、风光发电系统安调、农业技能、农产品质量安检、烹饪技能、服装设计、报关技能、化工仪表自动化
化工生产设备维修、工业分析检验、智能电梯装调维护、物联网技术应用、现代物流储存配送、计算机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管理评估、护理技能、中药传统技能、自动化线安装调试、机器人技术应用、工业造型设计成型、数控机床装调维修、楼宇自动化安调、水环境监测与治理、煤矿安全、文秘速录、艺术技能、移动互联技术应用、民族技艺、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飞机发动机检测与维修、选矿技术、智能电子产品系统工程、三维建模数字化设计与、机械设备装调与控制技、鸡新城疫抗体水平测定、植物组织培养、农机维修、基站建设维护及数据网、中华茶艺、导游服务、市场营销、动漫制作、工程造价基本技能、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云安全技术应用、园林景观设计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的项目中没有程序设计这一比赛项目,而涉及到程序设计内容的比赛项目有很多,例如: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智能电子产品系统工程、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云安全技术应用等都会涉及到程序设计。
扩展资料:
一、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简介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起,联合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地方共同举办的一项全国性职业院校学生技能竞赛活动。“大赛”网站是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大赛作为我国职业教育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与创新,深化了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了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结合,扩大了职业教育的国际交流,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大赛已经成为广大师生展示风采、追梦圆梦的广阔舞台,成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对职业院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的引领作用日益凸显。
2016年大赛由37个部门(单位)主办,共设置94个竞赛项目。承办校分布在天津、北京、山西、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甘肃、青岛和宁波等16个赛区,直接参与企业上百家,参赛选手预计过万人。
大赛期间将同时举办中华优秀文化传统艺术表演赛、中国职业教育现代化论坛暨第二届全国职业教育科研院(所)联席会议、全国大赛参赛选手就业洽谈会、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博物馆参观活动等活动
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是中国职业教育学生切磋技能、展示成果的舞台,也是总览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水平的一个窗口。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官方网站-竞赛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第四条 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第六条 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 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三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四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第十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第十三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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