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问题大概可以一句话回答,即福利积分化,积分货币化。
一. 首先来明确积分营销的内容:
将积分作为一种消费行为的记录,所获得的积分不仅对消费者下一次消费产生影响,同时也对未来的一定时间产生影响的营销模式。对商家而言,消费者通过在某次消费过后获得积分的正向反馈,从而吸引消费者下一次优选考虑本产品,每次消费都可获得正向反馈(积分)的奖励,随着正向反馈的不断累计加强最终形成消费偏好和品牌忠诚,继而增加产品销量。
二. 那么如何用积分进行营销呢,我来罗列几种常见的方式:
以有形商品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这是最普遍也最被容易消费理解的营销手段,通过对消费的积分进行有形的实物奖励,从而引导客户二次消费。比如各大银行为估计刷卡而设立的积分换礼计划;通讯公司制定的积分兑换手机计划等。
以服务作为正向反馈的积分营销
为了避免实物商品以及运费的支出,一些公司采用本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作为积分营销的回馈手段:如航空公司的积分兑换航空里程服务;酒店推出的"住五送一"服务。
以优先购买权或折扣购买权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商家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相反客户需要在做出消费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一定的正向反馈。比如奢侈品的“限量款”和“有限购买权”;某些品牌的特卖会,必须拥有一定的积分才有资格消费,或者根据积分的多寡享受不同的折扣。
以虚拟物资或荣誉作为正反馈的积分营销
这里积分营销方式主要出现在互联网营销或者在线游戏。作为正向反馈的奖励(荣誉、勋章、头衔等)并无任何价值,但是可以给予客户在虚拟世界里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三. 注意事项
保持计划的简单易懂;
保证计划的公平公正;
涉及到金钱支出的要严格控制测算成本;
积分作为虚拟资产,一定要控制积分的汇率;
提供尽量丰富的奖励吸引消费者;
制定一系列计划刺激客户消耗积分;
积分营销的话题很大很深,这里不再继续展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提高广告业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第四条 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广告审查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第二章 广告内容第六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其为广告。
禁止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禁止以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广告。除开展舆论监督外,新闻报道、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目栏目等公开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互联网网址等联系方式的,视为发布广告。第七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清晰、准确,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广告中使用的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第八条 广告应当明示下列内容:
(一)明示广告主的名称或者使社会公众能够辨明广告主;
(二)涉及优惠内容或者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商品品种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幅度或者数额;
(三)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四)推销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广告,应当明示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地域范围和条件;
(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短信息等购物形式营销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主的地址、联系时间和方式、支付方式、交付商品的时限和方式以及退换商品的方式;
(六)招聘广告应当明示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七)药品、医疗、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明示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广告不得含有下列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
(一)片面宣传或者夸大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足的;
(二)利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认定、评比、排序结果,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作对比,借以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三)其他贬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第十条 广告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表现形式欺骗和误导社会公众。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
(三)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可能兑现的;
(五)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或者获得奖项、荣誉称号,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评比结果、奖项的;
(六)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
(七)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
(八)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九)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
(十)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
(十一)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
(十二)主要内容虚假,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其他情形。
"积分商城是积分营销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不仅完善了客户的权益体系,丰富了兑换渠道,同时还为客户提供了更为深层、精细化的服务,以此维护存量客户、吸引带动新客户。商家可以通过更新商城里面的商品让用户消耗积分去兑换,进而刺激用户通过各种方法去获取积分。商城内常规的杯子、笔记本、零食大礼包等商品,如今对用户的吸引力不足,而且还需要邮寄,不妨考虑下数字商品。背靠上市公司福禄控股的福禄聚采商城是虚拟权益商品行业突出的TOB企业购平台,专注于为各类企业提供上万种数字商品,网易云音乐、爱奇艺会员、百度网盘会员、WPS会员等货源安全稳定可开票,成本可控,是积分营销的利器,有需要可以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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