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安规

电力营销安规,第1张

营销现场作业:由营销服务人员进行的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用电信息采集、用电检查、分布式电源作业、智能用电以及综合能源等现场工作。电网侧营销:现场作业在公司产权场所、设备范围内或公共区域内进行的营销现场作业。客户侧营销:现场作业在客户产权配电室、变电站等场所、设备范围内进行的营销现场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一、安全事故“三不放过”原则是:

(一)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

(二)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没有受到教育地不放过;

(三)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地不放过。

二、随着安全事故处理的严厉化的深化,现在引化为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原则: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二)事故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事故单位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扩展资料

1、1975年4月7日,《 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提出发“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 2004年2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7号)提出“ 四不放过”: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2号),提出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的通知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https://54852.com/zz/841814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16
下一篇2023-04-1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