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基药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第1张

法律分析:(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法律依据:《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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