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第1张

中国保监会专门对保险电话销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在禁止营销员个人或其聘用人员随机拨打陌生客户电话行为的同时,要求各公司加强对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管理。保监会同时强调,对由于管控不到位出现误导、扰民等问题将从重追究公司的管理责任。

如银行与保险公司对您存在误导,建议向当地保险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保险公司应当提供当时录音证据,如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录音的确存在告知不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额计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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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惩违规销售行为的通知。

以下为全文: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认筹、选号等形式收取定金、认筹金、意向金、团购费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落实明码标价和账户公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合理定价,制定销售方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须一次性公示全部销售房源及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和资金监管账户公示制度。

规范商品房营销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工作,销售场所依法依规公示相关证件、合同示范文本等资料。开发项目销售广告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的介绍应符合政府部门相关项目规划和建设状况,不得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销售现场和销售人员(包括代理机构人员)管理,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利用网络软文、自媒体公众号、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炒作房价涨跌的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销售人员应引导购房人了解现场公示信息,提醒购房注意事项,告知相关不利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各楼盘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交易风险七项提示》(附件)。

规范车位交易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面积以平面示意图形式公示,并公示车位出售、出租(附赠)方案。不得以转让车位使用权的名义销售普通产权车位。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应当明示“本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人防工程范围内车位仅可出租不可出售,并于相关协议中予以注明,保障购买人的知情权。

承担销售主体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范代理行为,开发企业对经纪机构代理项目商品房销售宣传、交易、收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执行以上事项,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未及时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截图: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电话车险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电话车险凭借投保便捷、价格优惠、增值服务优厚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车主接受和认可。电话车险的保险和传统车险的保单不一样,是专属保单,消费者在接到保单后可以对比核实。保监会2007年出台的《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专门用于电话渠道销售的保险专用产品,但保险公司必须在场所设置、人员配备、内控制度以及电销运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满足相关条件。电话车险直销模式是直接按保监会规定的折扣比例统一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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