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高管理标准就是“关门”?
此前,已经实施了十一个小时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终于进入“维护”。工信部起草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域名新规”)宣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域名新规一公布,就引起了很多关注,尤其是对于域名新规中域名分析的规定,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误解甚至质疑。
有人担心“用于区域性互联网接入的域名需由区域性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出示”是对域名持有人域名申请的限制,也有人夸张地说,互联网接入商不能向境外域名出示互联网接入服务是一种“局域网的逻辑思维”。
事实上,这种解释或担忧,既是对“域名新规”的片面理解或扭曲,也是对各种网络诈骗长期抬头的“鄙视”。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征求意见稿中6160字、6章56条的《域名新规》?此次维护的“域名新规”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重点或亮点?
焦点一:《域名新规》标准的行为者是各类域名“组织”[S2/]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令第412号)的要求,涉及域名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两类,虽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但予以保留,即“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查”和“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根服务器并设立运营机构和申请登记管理机构审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将“设立互联网技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到省部级通信管理局。
简单来说,国务院两个办公厅的决定是我国域名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的上级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新审核管理权限的决定,也是《域名新规》再次修订并公布征求意见建议的关键原因。
简单来说,自《行政许可法》生效以来,我国域名管理标准的行为主体就是上述与域名服务或管理相关的各类机构,包括域名根服务器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如CNNIC等。)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万维网、新网等。).
自ICANN首批对外开放新顶级域名申请以来,国内已有数家机构提交了新顶级域名申请,并根据ICANN审批通过,加载到全球根域名系统软件中,如“.网址“由Beilong.com承担”。中信银行“由中信集团和”承办。搜狐”由Sohu.com承办。
简单来说,中国或本地区负责域名注册机构的机构已经不仅仅是CNNIC企业,还有很多企业或机构。
未来,如果ICANN再次向外界开放新的顶级域名申请,很可能会有大量的域名注册机构陆续出来。
因此,结合世界域名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分析和我国管理实践的规定,再次修订域名管理办法也是必然的选择。
焦点二:《域名新规》管理各类域名服务主题活动
与之前的几个版本的域名管理办法相比,此次选举提出的“域名新规”更具针对性,管理行为主体以各类需要行政许可的行为主体为主。标准服务就是上述的域名注册、解析等域名服务主题活动。
《域名新规》首次设立,域名服务是指域名根服务器的运营管理、顶级域名的运营管理、域名注册、域名分析等主题活动。
事实上,自1996年中国连接全球互联网技术以来,域名管理一度是互联网技术最重要的内容。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办公厅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包括公司办公室、工业信息化部和工业生产和信息管理部。
在新的域名条例之前,我国的域名管理办法经历了《暂行条例》(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200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事实上,无论是《暂行规定》还是《管理办法》,之前管理的重点大多在“申请注册审批阶段”,而域名注册后的申请阶段,尤其是域名分析和设备管理,就有点“欠缺”了。
但从实践来看,问题数量最多只是域名申请阶段,即“域名分析”。比如,包括色情、赌博、毒品网站在内的许多违规网站屡禁不止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法分子可以申请注册许多域名,并不断更换网站地址,这不仅让网民无可奈何,也让监管机构应接不暇。
所以这次《域名新规》中有一些条款或者一定数量的条款涉及到域名分析服务的标准和管理,应该说是既“贴近具体”,又“开拓创新”。
焦点三:《域名新规》中的分析和管理规定为什么会引起“误解”?
《域名新规》第三十七条要求“在本地区接入互联网的域名应当由地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并由地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和“在本地区接入互联网但未由地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的域名,不得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这个要求引起了很多关注。有外媒对此事进行了解释,称只有我国政府注册的这些专业的网站才能在该地区浏览;这一要求将屏蔽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网站。
也有一些围观群众的网友觉得这个规定有“闭关锁国”的嫌疑,意在打造一个“局域网”。
显然,这种观点或解释对新规存在一定的“误解”。一方面,这一要求并不涉及境外网站在本地区联网的所有正常浏览问题。另一方面,很有可能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管理连接到互联网的海外网站。
此外,从《域名新规》的适用领域来看,第一、二条要求,“本地区互联网技术及相关主题活动的域名服务应当遵循本办法。”
如果域名服务,无论是域名注册、域名解析还是互联网接入,都是在境外生成的,就不属于这种方式管理。
区分服务是否属于“区域”的关键是“个人管理”和“位置管理”。简单来说,首先是区域性域名相关机构(域名根服务器运营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申请注册的域名服务机构)所呈现的服务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其次是域名应用服务(分析设备、互联网连接等。)在海外申请注册需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管理。
对于境外机构管理的域名后缀,如。com和。中国的大多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提供相关的申请注册和分析服务。对于在境外申请注册并希望在本地区申请的客户,只需将申请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为地区机构即可。
焦点四:《域名新规》焦点管理分权、域名异议及收费标准等。[/s2/]
与之前的《管理办法》相比,《域名新规》更加注重管理,不仅加强了域名分析和管理,还加强了域名注册验证和客户隐私信息维护。无论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都明确对其隐私信息维护或系统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可以由销售市场自主决定的,给予充分放权。比如之前的《管理办法》中,就有与域名异议现行政策和收费标准相关的专业章节目录和规定。在《域名新规》中,这些条款都被删除了,相当于把权力下放给了销售市场。
这对于各类域名注册机构自主定价或出售市场价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域名异议的解决,各域名注册机构可参照ICANN标准选择相对的域名异议机构创建域名异议协作。
然而,对于类似的。com,。net等顶级域名注册机构进入中国提供服务,《域名新规》也对外开放。对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服务机构的开设,仍然没有对外资公司或机构设置职位比例的要求或对相对机构和服务的雇佣提出其他有约束力或严格禁止的要求。
此外,对于地区行为者(公司或其自身)在海外申请域名注册和申请,目前仍没有具有约束力或严格禁止性的规定。
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提出的“域名新规”符合域名管理的实践,也将现有的许多管理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
自然存在一种可能,即某些文章中的某些术语或用语可能会产生误导,可以在咨询建议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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