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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降低,从而实现企业营销的目的,调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要考虑的问题。本文从企业营销的角度,探讨企业营销活动各个环节的一些税收筹划问题,旨在能有助于指导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合法地、科学地、全面地开展税务筹划,更好地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获得充分正当的税收利益。
[关键词] 市场营销 纳税筹划 经济效益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也称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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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已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并已成为公司、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所应取得的合法收益。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效益增加、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企业可以在充分掌握税收理论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多种途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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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方式,以及分税种、分行业、分周期的不同实战方法,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二,营销的概念
营销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买方市场全面形成和卖方市场激烈竞争的产物。市场营销就是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及其变化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等,有效地组织协调企业营销各个环节,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
根据菲利普-科特勒的观点,营销的核心观念是买卖双方互利的交换,是企业围绕市场所开展的一切活动,其目的是将有价值的东西与客户进行交换,从而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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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销售产品的机会。
三,市场营销活动与税收筹划的关系
企业税收筹划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营销管理的目标。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增加企业的销售收入,因而是企业实现企业管理基本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在企业的现实经营过程中,尤其是企业实现销售收入时,往往忽视了税收这一重要的影响因素,忽略了销售收入是可以选择的这一重要问题。也往往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和纳税风险。所以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市场营销决策时,要关注到税收这一敏感的问题,于是也就出现了税务筹划。企业营销活动事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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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降低营销成本,提高收益提供了空间,达到营销过程节税的目的。
四,市场营销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应税劳务(即属营业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同一项销售行为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非应税劳务,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时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滴同时向一个交易收取的;该项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发生的,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由于销售税和营业税是并行的税种,征收增值税就不征收营业税,反而征收营业税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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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增值税,因此,其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也不一定针对同一交易者。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二)营销模式和促销手段的改变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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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的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设计最佳方案,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
1,采取降价销售和折扣销售方式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如买5件销售价折扣10%,买10件折扣20%等,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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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
这里需要作几点解释:
①、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款或应税劳务时,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惠(如:10天内付款折扣10%;20天内付款,折扣1%;30天内给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在销售额中减除。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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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把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区分开来。
②、销售折扣又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以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虽然都在销货后发生,但由于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的质量、品种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③、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且该实物应按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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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④、对折扣销售所规定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是从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售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售税,而购货方却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引进行抵扣。
综合以上分析,折扣销售商品,使得同样销售量的销售额下降,同时流转税也会相应减少,随着销售收入的减少,所得税也会相应的减少。因此,折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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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会产生减少利润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会产生促销和节税方面的正效应。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同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依照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确定销售额,不得减扣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特别提示: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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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行为,是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税法规定,采取还本不付息的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税法规定,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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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押金,并独记帐核算的,不记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逾期”一年为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发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逾期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超过3年的仍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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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代销方式的选择
所谓代销,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款,并收手续费的经营活动,仅就销售货物而言,它要征收征值税。但是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就要取得一定的报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那么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的劳务所取得的手续费就要征收营业税。常见的代销方法有两种:
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贷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讲是一种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
另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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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确定,也可以由受托方自定,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如委托方为了统一市场价格,执意要受托方按一定价格销售,那么双方可以调整协议价格以达到共同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受托方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委托方、受托方之间的流通环节应视为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两种代销方式对委托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7,其他促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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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赠送和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市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从而减轻了税负。
②销售返利,企业为了促销,往往对销售其产品超过一定二度的代理商或商业企业以实物等形式返还利润。
(三)销售结算方式的纳税筹划
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但收到货款时才出具发票纳税;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以防止垫付税款;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一避免预付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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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即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存可以想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到此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此案无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买方的付款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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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营销售与委托销售相比,委托销售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但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纳税人对委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归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的危害。
(四)关联定价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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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和税收的关系
大企业是指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购销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较大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跨区域经营、市场覆盖面广、内部结构复杂、信息化程度高的大企业越来越多。传统的低层面、分散型的税务管理已无法满足需要。对大企业实行分类、有效的税收专业化管理成为当务之急。国家税务总局审时度势,在市级以上国税机关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着力加强对大企业税收的专业化管理,可谓正当其时。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谈几点肤浅认识。一、大企业的特点及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
(一)大企业的特点。一是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大,生产、营销和管理机构层叠庞杂;二是生产经营流程长,税源结构复杂且有跨度性;三是购销业务量大、市场覆盖面广,进销核算具有规模性;四是企业管理结构较为完备,资金、物流管理十分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健全;五是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财务税收专业化水平较高;六是经济地位重要,税源举足轻重,税收收入所占比重较大。
(二)传统的大企业税收征管模式。市级国税机关未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以前,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一直由市级国税机关下属的区、县级国税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进行。在管理模式上与中、小企业一样,即由企业自主到办税服务厅或网上申报纳税,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催报催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等日常性工作,相关业务部门按税种分别对其进行纳税辅导,稽查部门针对其纳税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等。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和现实问题
(一)管理部门重叠。大企业具有它的独特性,在税务征管模式上,一直是传统的管理方式。在当前提出为大企业提供国际化、现代化、专业化纳税服务的要求下,原有的征管模式很难适应新的要求。管理分散,造成管理水准不一;管理部门过多,很难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内部管理细化,难以降低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多层次的管理,往往是管而不实。
(二)征收与管理脱节。在日常的征管中,一般认为大企业财务健全,账务比较规范,依法纳税意识较强,故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纳税时,基本上是无异议审核。税源管理部门对大企业的税收征管精力主要放在完成催报催缴工作任务上,对大企业的日常检查、纳税评估、业务辅导、政策咨询等很难落到实处。
(三)人员素质不适应。大企业生产经营、购销核算、组织管理机构复杂;业务量大,管理环节多,涉及多个行业且跨地域经营,专业化分工细致,信息化程度很高。为了提高竞争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大企业培养、引进了一批高学历、高职称、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与之相比,国税部门现有的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明显不足,精通法律、财会、计算机、英语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匮乏,且税管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无论是人员数量和素质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力不从心。
(四)信息平台不对称。大企业目前普遍使用财务软件,财务核算高度集中和规范统一,数据质量和专业知识水平很高。国税系统虽然实现了全国联网和区域联网,但征管软件在税源分析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如:综合征管软件只能记录日常征管业务 *** 作,无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的功能;没有衔接好总、分、子公司之间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税收核算关系,因此也无法对关联企业进行监控;企业的财务数据无法读取,税收征管层面及企业的海量信息无法充分运用等。
三、加强对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转变管理理念。大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生产经营状况与地方经济发展好坏紧密相关。作为一个地区的龙头企业,其自身所具有的较为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是建立在一整套规范化财务管理机制和信息化平台基础上的,因此具有较强的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主观上不存在主动偷税的可能。为了规避和防范税收风险,不断降低纳税成本,维护企业的形象,其纳税遵从度是很高的。但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与税务机关不一致,因此需要加强征纳双方的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各级国税机关应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充分借鉴国、内外对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经验,对大企业采取与其他中、小企业有别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处理优化服务与加强管理、正确处理专业管理与属地管理、正确处理大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与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关系”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大企业管理的特点,建议针对本地区大企业税收管理中的不足,在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确化的基础上,以纳税服务为前提,以深层次专业化管理为目标,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纳税评估和防范税收风险为主要手段,在全面掌握大企业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强化物流、资金流动等动态信息的监控分析,综合评价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营销核算、资金运用和纳税能力,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提高大企业的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配备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才。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购销核算、组织管理机构情况复杂,要求税收管理人员必须精通税收政策,掌握现代企业财务、金融、资本运作、生产经营等方面知识,具备不断学习、吸收和运用国家相关税收法规的能力。因此,在人员配备上,要根据一个地区大企业管理的特点,积极培养大企业税收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适当增加专业管理人员编制,通过引进、调配、培养等方式,配齐高水平、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整体队伍素质。同时,要立足现实,大力开展专业技能岗位培训,针对大企业的特点,重点进行财务分析、电算化会计、纳税评估和防范税收风险分析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熟悉大企业财务软件的 *** 作,掌握财务软件中设置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规则,能找出重点监控的会计科目及相关凭证,从而提高电子查账的能力。
(三)明确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大企业跨区域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水平较高。在市级国税机关以上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模式下,按照总局“三不变”的管理原则,一是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分好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标准;二是要明确管理的大企业所属行业及户数;三是要明确大企业管理的内容及目标;四是要制定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大企业管理工作职责。
(四)理顺管理的流程和相关关系。结合大企业的特点,一是要大力推行网上认证、网上报税和网上申报,将申报征收环节前移至企业端,充分发挥好企业自主申报纳税的意识;二是将纳税服务、税政法规、收入核算、税源管理等部门进行整合,按照信息采集、审核评析、调查核实三个环节设置管理流程和岗位,从而建立起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三是减少资料多头报送和涉税事项的审批环节,相关资料统一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牵头集中处理,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提高服务效率。
(五)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税源信息的收集和分析是大企业税源管理的重要突破口,应立足于开展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需要,全面采集涉及企业组织机构、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物流和资金流等方面的信息。同时要拓宽采集渠道,建立与地税、审计、工商、银行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制度,利用相关部门的管理信息资源,丰富税源管理信息库。要建立与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增进理解,加强联系,保证信息的畅通。
(六)开发大企业税收管理平台。面对大企业的高度信息化,没有相应的管理信息平台的支持就难以实现有效管理。目前,综合征管软件中缺乏对大企业组织结构、关联业务的记录,更缺乏对税收分析和纳税评估的支持。因此,建立大企业税源管理和分析平台十分必要,也是实现集中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开发的平台中应具有:一是大企业组织机构、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二是大企业的申报资料库,从而实现汇总申报数据与所属单位申报数据的比对;三是与大企业财务软件的数据接口,便于从财务软件中提取数据;四是外部信息资料库;五是大企业的分析预警指标库;六是大企业的分析模型
房地产营销公司税收有属地效应。第一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应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软件,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二条 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受理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
(二)积极与同级规划、建设、房产、城管等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项目的基本信息,并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四)掌握房地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房地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按征收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六)对使用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及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项目登记。为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的纳税人办理回执手续。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其中: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应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到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凭证明及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每个项目单独进行登记、申报。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房地产企业和建筑业企业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业项目登记资料
1.《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z、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4.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筑业项目登记资料
1.《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法人代表身份z、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对审验相符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手续,原件退还纳税人,并将《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四条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地税机关办理注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或劳务发生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同时办理核销报验登记。核销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按月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每月报送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须在申报期内填报《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账,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向地税机关缴销,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第七条 区别不同情况,将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房地产、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第九条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税机关原则上要按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黑龙江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用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作出处理。
(一)房地产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管理员实地调查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实际情况,与已掌握的信息进行比对。
2.房源信息与销售收入比对。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进行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3.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4.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5.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开出商品房预售专用票据累计金额×0.05≤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二)建筑业信息比对和纳税评估具体内容
1.税源基础信息比对。将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评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2.发票开具金额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开具发票金额×0.03≤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3.已申报营业税同实际入库营业税比对。已录入的相关数据,若不符合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累计申报营业税≤累计入库营业税”,系统将自动提示检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三)对比对结果的处理
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 房地产、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通过登录哈尔滨市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在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地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实现的各项税收,严格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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