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
电话销售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效的企业推广方式之一,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主要在于推销什么产品,是否涉嫌诈骗或者骚扰等等。如果公司各种证件齐全,出售的商品与描述相符是不违法的。相反,如果该公司出现欺诈买家的行为,肯定会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其次,客户电话号码来源问题。如果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会触犯相关法律条文,所以获取手段一定要合法。只要企业证照齐全,产品合规合法,无诈骗行为,客户号码来源正规就不会触犯相关法律,可以放心和客户沟通。当然,一定要控制好频率,不对客户构成骚扰。在电话销售中,如果客户资源获取渠道不正规,中间包含出售、购买、提供等行为,那么买卖客户资源信息的“交易”双方均会收到刑事处罚。不仅是客户资源的出售方,对于购买方同样也属于犯罪主体。然后就是在电销中,对于同一条客户资源信息,我们在正规获取后再进行出售,这时数量不重复计算。但如果同一条客户资源信息,我们出售给不同的买方,那么就需要重复计算信息数量。在电话销售中,电销人员给同一个客户打电话确实太过于频繁、或者是打电话的时机不对,那么确实是有可能构成骚扰犯罪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如果公司各种证件齐全,出售的商品与描述相符是不违法的。相反,如果该公司出现欺诈买家的行为,肯定会受到工商部门的查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责任。其次,客户电话号码来源问题。如果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会触犯相关法律条文,所以获取手段一定要合法。总之,只要企业证照齐全,产品合规合法,无诈骗行为,客户号码来源正规就不会触犯相关法律,可以放心和客户沟通。当然,一定要控制好频率,不能对客户构成骚扰。电话销售已经成为当今最有效的企业推广方式之一,其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主要在于推销什么产品,是否涉嫌诈骗或者骚扰等等。法律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0年8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其官网上公布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骚扰电话、骚扰短信祭出一记“重拳”: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扩展资料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户未明确同意的,视为拒绝。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应当停止。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端口类商业性短信的,应当确保有关用户已同意或请求接收,并保留用户同意凭证至少五个月。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改变电信网码号用途,不得将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类短信息的端口用于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用户接收业务管理或者服务类短信息进行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工信部拟新规,骚扰电话要凉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工信部最严新规将终结骚扰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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