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蟹王”的创业故事,你了解吗,可以分享一下吗?

兴化“蟹王”的创业故事,你了解吗,可以分享一下吗?,第1张

   一个普通的农民,从用“蛇皮袋”贩螃蟹开始,发展到现在拥有亿元资产的红膏大闸蟹有限公司,跨苏、皖、鄂三省养殖螃蟹11万亩的水产企业,他就是江苏省劳模、全国闻名的“蟹王”朱同林。目前,朱同林执掌的兴化红膏大闸蟹股份有限公司,辐射盐城、淮安、连云港、安徽、湖北等地,共吸纳转移农村劳动力1800多人。

    朱同林养蟹近30年,而真正成立公司上规模养殖是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步的,一直到90年代初的这段时期,朱同林称是他养蟹的摸索阶段,那时候的养殖方式,属传统粗放型的,只是一味地追求养殖产量,追求养个体大的螃蟹,不讲究品质。

    真正知道要养“好”蟹赚大钱还是近6、7年的事。朱同林不断地摸索实践,数十次的到大连、上海等水产院校取经,终于摸索出了“三严、两保证、一禁止”有关螃蟹育苗、饲养、管理、防疫的一整套适合淡水区的绿色生态养殖模式,并在公司所有养殖塘口推行,实行标准化生产。

   当别人的蟹苗及饲料还依赖外购时,朱同林已通过股份制合作,拥有了自己的蟹苗厂和饲料加工厂,开始实行“统一供应蟹苗、统一供应饲料、统一技术规范、统一对外销售、统一后勤保障”的一体化经营;当别人舍不得给幼蟹投放高营养饲料时,朱同林高价购买鱼粉、蚕蛹、蛋黄来喂养;当别人每亩水面投放600—1000只幼蟹时,朱同林每亩只投入300—400只;当别人等到螃蟹生病才去求医买药时,朱同林则在平时通过放养前对塘口的生态消毒、调控水体PH值、种养定量水草、把好进出水关口等措施,让螃蟹享受充分的“阳光雨露”健康成长。

   2001年,朱同林注册成立了兴化红膏大闸蟹有限公司,并将自己的螃蟹命名为“泓膏”牌。“泓膏”先后获得国家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中国市场名优品牌、中国质量万里行指定产品、螃蟹出口基地等荣誉证书和称号。2004年仅在浙江市场销售额就达到了3000多万元。目前,产品已出口到中国香港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马来西亚等境外市场。

 活一方经济、富一方农民的朱同林,如今乘势而上,走上了多元发展之路。今年他高薪聘请了40多名塘口质量检测员和营销员分赴各个养殖基地,为“泓膏”蟹上档次、上规模,在两年内做成行业老大打下坚实基础。

人民网南京12月26日电 近日,江苏多地公布涉疫违法典型案例,包括销售未注册体温计、未经许可经营“三无”抗原检测试剂盒、N95医用口罩等涉及疫情防控物资未明码标价等。

无锡:某药店销售未注册体温计、某药店未明码标价

12月22日,有市民举报称,某药店销售的体温计没有任何标识,涉嫌为伪劣产品。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对该药店实施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药店正在售卖的一款数字式温度计没有中文标识。这些数字式温度计的包装为25支/大盒,单支温度计的塑料包装盒上没有任何标识,大盒外文标识显示其为国外生产,未标识医疗器械注册证号。该药店不能提供该批温度计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等相关凭证。经初步检测,这些数字式温度计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待销售10支产品进行了扣押。

另查,该药店以40元/支的价格售卖上述数字式温度计,没有制作价格标签。此外,该药店销售的另一款温度计与一款医用手套也没有制作价格标签。

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予以立案调查。

此外,12月20日,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川贝清肺糖浆、感冒片三种药品未贴价格标签。经过查询该药店销售记录,查明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的销售价格为20元/盒、川贝清肺糖浆的销售价格为35元/盒、感冒片的销售价格为30元/盒。

该药店未按照国家规定明确标注售价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并将根据案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介于当前疫情形势严峻,执法人员建议该药店对该店现有的紧缺药品实施拆零销售,服务于周边居民。

泰州:查处首例未经许可经营“三无”抗原检测试剂盒案

12月20日,市民举报称有人对外高价出售抗原检测试剂盒。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迅速出击,对该销售点实施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以6—10元/支对外出售抗原检测试剂,且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当场查获非法经营的“三无”抗原检测试剂2500支,执法人员依法对这批产品予以了扣押。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三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

连云港:药房N95医用口罩等涉疫物资未明码标价、哄抬连花清瘟价格

12月20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灌云普健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柜台待售的N95医用口罩等6种涉及疫情防控物资未明码标价,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当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月6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连云港振东大药房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在12月前零售价为18元/盒,12月份经多次调价,最高售价达到68元/盒。该公司在进货成本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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