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营销安规

电力营销安规,第1张

营销现场作业:由营销服务人员进行的业扩报装、电能计量、用电信息采集、用电检查、分布式电源作业、智能用电以及综合能源等现场工作。电网侧营销:现场作业在公司产权场所、设备范围内或公共区域内进行的营销现场作业。客户侧营销:现场作业在客户产权配电室、变电站等场所、设备范围内进行的营销现场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法律分析: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 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法律分析: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法律依据:《供电营业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 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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